先承認沒有英超點
2021-07-21 19:39 聯合報 記者李隆揆/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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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萬華分局交通分隊警員石明謹因勤餘擔任足球球評、足協紀律委員,先前遭北市府
依違反公務員不得兼任業務規定送辦,懲戒法院今判其降1級改敘,併罰款20萬元,石明謹
今晚簡短表示,他一審未有言詞辯論、無法詳細說明,將與律師團討論並上訴。
懲戒法院判決今天下午出爐,石明謹正在愛爾達電視台轉播足球賽事,他在晚上7時許休息
時間抽空回應。首先是一審他沒有言詞辯論,法官只能看書面資料判斷,他將與律師團討
論並上訴;第二是8年擔任190次球評,換算1個月不到2次,不認為這是具有「經常性」的
業務;第三是283萬餘元的報酬,收入多寡跟有沒有違法是兩回事,「我有這個價碼不代表
違法」。
最後關於民眾觀感問題,石明謹說,回首過去十年擔任球評和教練,在時值近日社會各界
專注奧運會、對台灣體壇有些失望的今天,「不敢說有貢獻,但我無愧於公職,敢說『石
明謹』三個字講出去,帶給民眾的絕對不是對公務人員有任何不良觀感」。
懲戒法院指出,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向公職或業務,
石明謹在愛爾達電視台擔任球評,2011年至2018間出席190次,共領283萬3850元報酬,已
屬「業務」。
公務員服務法明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
服務機關許可」。依據足球協會的章程及移送機關提出的該協會函文,該協會是於內政部
登記立案的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公懲會認定石明謹未經服務機關許可,擔任協會常設司法機構「紀律委員會委員」,2019
年至今年5月18日已出席5次,共領5400元,實際上已領了報酬,不因領款名目而異,違反
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懲戒法院認為,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目的是要讓公務員一人一職,專心從事公務,避免影
響本職工作,以達成公務員忠心執行職務的目的;石明謹的違法行為足讓民眾有公務員不
專心公務、政府機關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已損害政府信譽,有懲戒必要,判降1級改
敘,併罰款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