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聯] 6/2醫師法審查會後新聞稿

作者: FMSTW22 (台灣醫學生聯合會)   2010-06-02 22:26:56
台灣醫學生聯合會
6/2醫師法審查會後新聞稿
本日(6/2)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審查「醫師法第四條之一修正案」
,經多方討論後,召集委員楊麗環宣布法案保留,擇日再審。對於本案自去年六月八日大
體討論至今,卻仍無法逕付院會二讀,本會深感遺憾。「外國醫事學歷修正案」事關乎全
民就醫權益與病人安全的民生法案,本會肯定立法委員的用心,希望日後立院委員仍能以
全民健康為念,確實審理法案、盡速讓該案逕付院會二讀,給人民健康一個交代。
惟下午會議結束前,諸位立委感受到仲介業者招生浮濫,恐危害國內醫療環境,民眾
就醫品質堪慮,陳節如、鄭汝芬、涂醒哲、陳瑩、徐少萍、黃淑英、黃仁杼、鄭麗文等八
名立委,緊急通過附帶決議,規定「在醫師法第四之一條未修正通過前,為避免仲介業者
繼續招攬學生赴外國習醫,對2010年1月1日以後才出國習醫者,不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一律使用修正後之規定。」對於此項附帶決議,本會深表贊同。此項附帶決議的通過,可
見立委對於東歐醫事學歷的氾濫有共同認知,並想藉此警告仲介代辦業者勿鑽法律漏洞,
大量仲介國內學生前往東歐習醫,破壞國內醫療體制。
立委諸公不但承諾下個會期醫師法將會繼續審議,黃義交委員對於東歐台生信賴保護
原則之適用,亦認為有重大瑕疵,應以2009年六月立院審議醫師法該日以前入學者,方勉
強有理由受信賴保護。本會感謝立委諸公的用心。
另,衛生署為保障今日多名已在英、美、德、日等先進國家執業之「醫師」,於草案
提到若領有就學國家或地區之「醫師證書」,並曾於當地執業滿五年者,對其參加學歷甄
試之內容之方式,得限於臨床實作。此部分,其身分別應是「持外國執照之醫師」勿與「
持外國醫事學歷者」有所混淆。
未來本會將持續全力推動修法事宜,與所有關心就醫安全以及社會公平正義的全國民
眾,共同捍衛國內醫療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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