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扶養長輩問題
媽媽去年高血糖昏倒出院後,右腳有點無力( 可能因脊椎有開刀過),生活需扶助( 由
長照2.0 居服幫洗澡帶醫院復健等等)
因為知道哥哥賭毒,所以幫媽媽申請輔助監護宣告,剛好醫師鑑定後有輕微失智,輔助人
是3 位共同子女。
對一切是那麼的剛好~
然后就不斷的發生原生家庭的撕裂~
接著媽媽的儲蓄險一筆筆的被哥哥吵著要解約,2 個女兒都妥協去蓋章,然后領走賭花掉
,一年多來金額約800 萬。為什麼要去蓋章,這~ 很多段故事,難以說,總之~每一頁每
一筆證據都是淚。
最后媽媽所有錢跟積蓄都花光了,2 個女兒現在負責支出媽媽的長照飲食日用品水電等開
銷( 兒子跟媽媽同住)現在要賣房子,因為兒子外面還是欠債,身上一毛錢都沒有。
現在大女兒說要賤買媽媽的房子(111 年買900 萬,今年查實價登錄同一條街的房子賣88
0 萬)
大女兒主張賤買500 萬,這500 萬要給媽媽的兒子,房子同意會繼續給媽媽跟兒子住到百
年,bug是會讓媽媽住到百年,會不會讓媽的兒住到百年難說。要請外傭照顧媽媽,請外
傭照顧媽媽的費用大女兒跟兒子一人付一半。
重點想出這招的大女兒就是吃乾抹淨,大家看到這看懂了嗎,湯沒我的份?( 這我不意
外,出錢出力的時候就有我的存在。) 所以說以後照顧媽媽的費用都不需要我出錢!
請問各位高人這請律師寫這種合約,能具有法律效益嗎?合約我相信只對文明人有用,大
女兒從小是後段班,落刺仔,酒店上班,現在做清潔工,自己選擇的路後來一直情勒我媽
媽讓我唸大學,花很多錢。(對,我從沒補習國中是前段班,國中畢業後一直打工,大學
的後3 年有伸手拿到媽媽的錢,打工跟求學的心酸青春是另一個故事)。
將來大女兒反毀,我是不是一樣得要負擔媽媽的扶養?
根據民法1114、1115 條子女對父母有扶養義務
我想確認請律師公証來簽這種合約這真的有法律效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