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申請加入特定體育團體會員報名專區
https://coach.rocsf.org.tw/apply_form/
預報名資料將於 12 月 20 日截止報名,不再受理,
並送給各協會依程序審查、繳費入會與參與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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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a.gov.tw/wSite/ct?xItem=35605&ctNode=1422&mp=13
教育部體育署 發布日期:106年10月11日
發稿單位:競技運動組
為推行國體法對特定體育團體章程修正及理、監事改選之相關規定,體育署秉持全民參與
、落實組織開放的修法精神,及彰顯政府對推動體育改革的決心,以吸引更多關心體育運
動民眾加入的立場及態度,擬定「特定體育團體章程範本」及「特定體育團體辦理理事長
、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範本」,於今(11)日本署特定體育團體組織輔導委員會修正通
過,將提供予各特定體育團體(協會)依據辦理,其主要重點如下:
一、理事長直選,民主一次到位
章程範本第十六條:選舉及罷免理事長、理事、監事由全體會員投票為之。換言之,修法
後各協會理事長將由全體會員直接投票選出,以更直接民主方式,落實組織開放及台灣民
主之價值。另,為輔導各協會順利進行改選,特訂定「特定體育團體辦理理事長、理事及
監事選舉實施原則範本」,內容包含參選資格、參選登記、參選資格審查、選舉及計票方
式等實施原則,其中應成立立場中立之「選務小組」,辦理理事長、理事、監事選舉;所
有登記參選者,不得擔任選務小組召集人,以符合利益迴避原則等內容。
二、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席次,依選舉得票數高低排序,任一方均不逾全部理事
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
章程範本第十七條:各協會置理事若干人(含理事長1人,總額不得超過35人),其中運
動選手理事若干人,其餘由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所佔席次,依選舉得票數高低排
序,任一方均不逾全部理事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確認之。本條文有關理事總額及運動選手
理事席次,將視各協會組織及該項運動發展情形,由各協會自行衡量並明訂於章程內,選
舉時先扣除已訂之運動選手理事席次後,其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席次按選舉得票
數高低決定。
三、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參選資格及公告
於選舉實施原則範本第二項:理事長參選人應檢附全體會員5%以上連署之連署書;運動選
手理、監事參選人應檢附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證明;團體會員理、監事參選人應檢
附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之推薦書;個人會員理、監事參選人應檢附全體會員2%以上連署之連
署書。各協會於完成參選人資格審查後3日內,須將候選人名冊含政見公告於該協會網站
,並於15日內辦理選舉。參選之候選人所提出之政見,除爭取會員認同及支持外,也將成
為任期中重要政績的檢視指標,是對全體會員負責的態度。
四、於106年12月20日前申請加入會員並經審核通過及繳納會費者,具有行使選舉之權力
章程範本第八條:配合106年9月20日總統公布修正之國民體育法,其於106年12月20日以
前申請加入會員,經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者,於完成章程修正後之首屆選舉不適用(會員
入會未滿一年以上,不得行使選舉權與罷免權)之規定。該條文除為保障民眾加入協會有
足夠時間,於公布施行日起3個月內加入者,保障其投票權力外,訂定統一時間亦能避免
於選舉前再有會員灌入情形。
五、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會員加入
章程範本第七條:依據國體法第三十二條「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之規定,理事會審
定會員資格時,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會員加入。體育署除嚴格把關外,將對於協會拒
絕加入之會員資料,進行複查,以確保民眾參與之權力。
六、訂定合理的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章程範本第三十六條: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繳納標準訂定,將配合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及團
體會員)分別訂定應繳金額,將以合理之金額於各協會章程中明定之,絕不會成為防礙民
眾加入協會的不合理門檻。(暫訂個人會員入會費為五百元、常年會費一仟元;團體會員
原則依代表人數乘以個人會員費計算,如代表票6票*一仟元,即該團體會員常年會為六仟
元,以此類推)。
七、除了個人會員,體育署亦廣邀團體會員加入
國體法的開放精神,包含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章程範本第七條:團體會員將包含直轄市
體育會所屬運動委員會(或協會)、縣市體育會所屬運動委員會(或協會)、各級學校及
該運動種類相關且為政府立案之團體等。體育署將於近日內發函各縣市政府、相關體育團
體、各級學校,邀請大家踴躍加入,一起改變台灣的體育環境,為我國的體育運動發展齊
力共創。
八、確保協會財務透明
章程範本第三十八條:各協會應於各年度期限前,將其決算及財務報表,自行委請教育部
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教育部備查並公告之。因此,未來各協會財務收支情形將於
備查後公告於本署及各協會網站,供全民檢視及監督,有利以社會及企業對體育運動之參
與及捐助。
體育署署長林德福呼籲大家以實際行動支持體育改革,歡迎關心體育的民間人士、社
團一起加入號召行列、揪團加入。對於之前「加入會員申請專區」的疑慮,林署長說:體
育署委託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開設「民眾申請加入特定體育團體專區」入口,主要是希
望協會在忙於處理章程修改期間,透過協會以外的第三方來協助,係為利於民眾參與而設
計。該網頁的設計入口雖放置在中華體總網站,但其後端乃連結至體育署網站的管理後台
,民眾所填之個資將受到保護,無外洩之虞。另外,為免爭議,對於申請加入的會員名單
及人數等資料,署長已下令,非經許可,任何人不能任意調閱及查詢,資料將受到嚴格的
保密。
針對各協會目前舊會員的情形,體育署將請協會清點在新章程施行前原有會員名冊,
如欲繼續會員資格者應按新會員規定繳交會費後始具資格,並於12月20日前將確定名冊函
報體育署備查後,於體育署及該會網站公告原會員人數(個人及團體),以昭公信。另,
對於會不會有人頭會員的問題?林署長表示,過去體育團體組織較為封閉,一般人民無法
隨意加入,因此比較容易受少數人掌控或產生人頭會員的情形。未來,新法組織開放後,
人民加入的門戶一開,要全盤掌握會員意志絕非容易,因此,他更加呼籲全民踴躍參與,
因為自主性加入的人越多,不易被操弄的中間力量將越大,這也是民主重要的價值所在,
更是此次體育改革主要的核心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