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一個問題 想請問大家
有關追索權的問題
發票人簽發一本票 經過數次背書轉手後 發票日1/2 到期日1/4
想問下列兩種狀況 執票人什麼時候可以對前手行使追索權
1. 執票人於到期日後兩日內 1/6付款提示被拒
再於拒絕日後五日內作成拒絕證書之後 才可行使追索權
2. 執票人於到期日後兩日內 1/6付款提示被拒
1/6或1/7即可行使追索權 但必須於拒絕日後五日內作成拒絕證書
這兩種哪一個才是追索權的流程
為什麼拒絕證書可以五日後才作成 等拿到證書時 不是早就超過付款提示期限了嗎
應該在付款提示期限內(到期日後兩天)就應該要拿到證書了
請大家幫忙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