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3年台企票據法

作者: zxc321 (堅持到底 )   2014-09-12 14:48:59
下列之組合何者不得由同一人擔任?
A.擔當付款人和參加承兌人
B.預備付款人及參加承兌人
C.預備付款人和參加付款人
D.背書人及參加承兌人
答案為D,好奇A為什麼可以
我的問題是背書人可以當擔當付款人嗎?
那若是可以的話,那選項A跟D不就很像了嗎?
相關的條文有票據法第26條
「發票人得於付款人外,記載一人為擔當付款人。」
票據法第53條
「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時,匯票上指定有預備付款人者,得請求
其為參加承兌。
除預備付款人與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經執票人同意,得以票據債務
人中之一人為被參加人,而為參加承兌。」
請教各位版友了,謝謝~
作者: inalins (艾修)   2014-09-12 16:01:00
擔當付款人只是代理人…
作者: skyfay   2014-09-12 16:09:00
參加承兌不得為票據債務人背書人也是票據債務人之一
作者: zxc321 (堅持到底 )   2014-09-12 16:57:00
我的想法是如果背書人也能當擔當付款人,那選項A也可視為背書人和參加承兌人,如同D 看來想太多了.... 謝謝指教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4-09-12 19:17:00
預備付款人是參加承兌的種子人選債務人擔保自己的債務是沒意義的,故背書人不能參加承兌擔當付款人,只幫忙發票人付款,不扛債務(非債務人)參加付款,目的是跳票時,自願幫忙付錢(付款人之外皆可)
作者: jessicalbua (jessicalbua)   2014-09-13 23:58:00
也太簡單了吧,債務人以外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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