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之組合何者不得由同一人擔任?
A.擔當付款人和參加承兌人
B.預備付款人及參加承兌人
C.預備付款人和參加付款人
D.背書人及參加承兌人
答案為D,好奇A為什麼可以
我的問題是背書人可以當擔當付款人嗎?
那若是可以的話,那選項A跟D不就很像了嗎?
相關的條文有票據法第26條
「發票人得於付款人外,記載一人為擔當付款人。」
票據法第53條
「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時,匯票上指定有預備付款人者,得請求
其為參加承兌。
除預備付款人與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經執票人同意,得以票據債務
人中之一人為被參加人,而為參加承兌。」
請教各位版友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