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帳戶管理員

作者: littlesung (桑原)   2016-04-20 00:26:40
※ 引述《maxidogkimo (oo)》之銘言:
: 看授信的書看到這個~~
: 想請問關於"帳戶管理員"一職的工作定義
: 所稱帳戶管理員的精神所在,係在提供授信客戶專人服務,因此任何一位帳戶管理員所管
: 轄的授信帳號,不論徵信工作或授信業務,均由該帳戶管理員負責完全服務,亦即由該帳
: 戶管理員一手包辦徵信工作與授信業務
: but
: 而法規規定同一授信戶案件,徵信跟授信應由不同人負責
: 那麼帳戶管理員為什麼可以一手包辦徵信跟授信
: 他是甚麼樣的一個地位跟腳色呢??
實施帳戶管理員(Account Officer,以下簡稱AO)制度的銀行,
期望透過AO向客戶建立較為緊密的關係。
由於中小企業需要搏暖的程度比較高,且徵授信過程相對容易,
因此許多銀行針對中小企業採AO制,
對於大企業的徵授信則分別由不同人來做。
不過也有些銀行的AO接觸的客群,從上市櫃的大企業到獨資合夥的微型企業都有。
以下是個人推測,有錯請指正:
因為AO可以同時做初步對客戶的徵信與授信,
為了防止弊端,銀行給予該單位的授信權限相對較少,
也會有許多案子必須由總行的審查部門審理。
而徵授信由不同人做的單位,排除AO/AO助理、
RM/ARM這種徵授信人員具有從屬關係的型態,
徵信人員的獨立性越強,單位的授信權限越有可能拉高。
之所以可以讓AO一手包辦徵授信,是因為
1.徵授信的難度如果都不是很高,就可以讓他一起辦理。
2.期望透過AO和客人建立較緊密的關係,
且因為AO是銀行了解客人的第一線人員,
徵授信報告皆由其撰寫可以表達地較為全面。
3.經由降低單位權限以控制發生弊端的風險。
作者: chienyu35 (林口-阿建)   2016-04-20 08:52:00
我們AO制也要徵授信分流,但前公司不用分
作者: mvp01977 (大餅乾)   2016-04-22 1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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