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顧客偷拍櫃檯

作者: ttc768160 (教練 我想發廢文)   2016-07-01 20:36:19
※ 引述《det6875 (eviljoy)》之銘言:
: 如題 如果顧客可能覺得櫃檯很正 就以各種方式偷拍 當然有些技術超爛的一看就知道

: 拍 請問上前制止的話 有相關規定站的住腳嗎?真是頗困擾 不知道大家遇到的話都怎

: 處理?
現在才把原po文章完整看完,個人見解如下:
1.民法部分:
民法未明定有「肖像權」這個名詞,所以是歸類在民法第18條「人格權」部分。
如果今天拍攝的重點是風景、人只是路過、那該照片中的路人自然沒有肖像權受侵害之部
分。但是今天是拍「銀行櫃員」,很明顯的、重點就會是人,原po又提到是「因為櫃檯長
的正」,所以表示拍攝會著重在「臉部」、更何況如原po提到的「技術很爛、被當事人查
覺」,那被拍攝人自得上前制止並且主張肖像權受侵犯要求刪除照片。
2.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
依個資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一、個人資料: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
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
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在「銀行」拍攝,櫃員會穿著「制服」所以會透露出她的「職業」。
加上「個人描述」、 「身體描述」均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規定範圍。
因此,自然人肖像自得直接顯示出人的外部 「特徵」,而應構成「個人資料」。肖像既
屬個人資料,則拍攝人物之影像,即含有被拍攝人之個人資料。
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應有特定目的;且除符合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情形外,利用範圍原則上應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個資法第19條跟20條有完整規定

肖像既屬個人資料,則拍攝人物即具有被拍攝人之個人資料。
因此,就被拍攝人肖像之製作、公開或其他利用等,應屬於就被拍攝人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而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為之。
*102年時已經有高等法院判決更明白的指出「肖像權之侵害行為,其主要情形包括:(1)
肖像之作成,如拍攝、繪畫、雕塑他人肖像,其作成本身即屬侵害行為,不以公開或傳播
為必要。」
簡單說實務上已經有認定只要「拍攝自然人肖像」就有肖像權侵害的問題了,不需有任何
散佈或營利行為。
(手機打字好累.....@@)
作者: HisVol (他的體積)   2016-07-01 21:59:00
那太陽花那時拍警察的不就也侵犯肖像權?拍憲兵交接也是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6-07-01 22:19:00
先定義什麼叫很正。上表特的也有Po文者被鄉民酸塑膠感,剛退伍喔...,只是被拍照就認為是貪圖美色,說不定人家是想拍隔壁同事(有人腦羞還去告)...拍照原因有可能是五官很深邃,例如經典照片阿富汗少女,也不是因為長的多美才上雜誌封面今天拍個90歲阿嬤,結果被阿嬤告性騷擾合理嗎?
作者: ttc768160 (教練 我想發廢文)   2016-07-01 22:30:00
所以milk大的意思是90歲的阿嬤就沒有肖像權嗎@@?而且不是90歲阿嬤就不會被性騷擾的....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6-07-01 22:33:00
就像外國人告麥當勞害他過度肥胖,主觀感受可以無限延伸
作者: ttc768160 (教練 我想發廢文)   2016-07-01 22:49:00
如果milk大認為主張性騷擾太主觀的話、主張肖像權可就沒這困擾了,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種、是「權利」只要是民法上「自然人」均可主張
作者: hank0624 (不用錢的保險最貴)   2016-07-01 23:15:00
你法務部的吼?
作者: det6875 (eviljoy)   2016-07-02 11:53:00
感謝回應~
作者: BrightKiller (石頭)   2016-07-02 12:11:00
法律終究只是法律 敢得罪客戶的我看沒幾個
作者: ttc768160 (教練 我想發廢文)   2016-07-02 12:25:00
Brigh大說的是、只是如果真的要來硬的,能有所主張就會有保障
作者: firelin (小林)   2016-07-02 13:19:00
講了一堆還是沒用
作者: ttc768160 (教練 我想發廢文)   2016-07-02 13:28:00
等到走訴訟就有用了自己的權利要自己主張「才有用」
作者: darren17 (FAT HOUSE)   2016-07-02 13:43:00
專業,推
作者: yuyuen (肥軟)   2016-07-02 18:45:00
好無聊 講這一堆要幹嘛客戶最大
作者: block829 (黑人林)   2016-07-03 10:35:00
所以顧客打你也可以?人家佛心解釋,不爽不要看,幹嘛講這種話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6-07-03 15:48:00
民法195肖像權,要有重大情節才能請求賠償,你要舉證什麼是重大情節...情節重大(剛打反)非財產權請求->要求刪照片,OK;財產上賠償請求->情節重大下才會賠錢
作者: ttc768160 (教練 我想發廢文)   2016-07-03 16:53:00
這篇主張的就是「得要求當場刪除照片」沒有討論賠償...
作者: LUB5566 (理由伯)   2016-07-04 01:29:00
紙上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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