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tc768160 (教練 我想發廢文)》之銘言:
: ※ 引述《det6875 (eviljoy)》之銘言:
: : 如題 如果顧客可能覺得櫃檯很正 就以各種方式偷拍 當然有些技術超爛的一看就知道
: 在
: : 拍 請問上前制止的話 有相關規定站的住腳嗎?真是頗困擾 不知道大家遇到的話都怎
: 麼
: : 處理?
: 現在才把原po文章完整看完,個人見解如下:
: 1.民法部分:
: 民法未明定有「肖像權」這個名詞,所以是歸類在民法第18條「人格權」部分。
: 如果今天拍攝的重點是風景、人只是路過、那該照片中的路人自然沒有肖像權受侵害之部
: 分。但是今天是拍「銀行櫃員」,很明顯的、重點就會是人,原po又提到是「因為櫃檯長
: 的正」,所以表示拍攝會著重在「臉部」、更何況如原po提到的「技術很爛、被當事人查
: 覺」,那被拍攝人自得上前制止並且主張肖像權受侵犯要求刪除照片。
: 2.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
: 依個資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 一、個人資料:
: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
: 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
: 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在「銀行」拍攝,櫃員會穿著「制服」所以會透露出她的「職業」。
: 加上「個人描述」、 「身體描述」均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 」規定範圍。
: 因此,自然人肖像自得直接顯示出人的外部 「特徵」,而應構成「個人資料」。肖像既
: 屬個人資料,則拍攝人物之影像,即含有被拍攝人之個人資料。
: 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應有特定目的;且除符合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情形外,利用範圍原則上應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個資法第19條跟20條有完整規定
: )
: 肖像既屬個人資料,則拍攝人物即具有被拍攝人之個人資料。
: 因此,就被拍攝人肖像之製作、公開或其他利用等,應屬於就被拍攝人個人資料之蒐集、
: 處理及利用,而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為之。
: *102年時已經有高等法院判決更明白的指出「肖像權之侵害行為,其主要情形包括:(1)
: 肖像之作成,如拍攝、繪畫、雕塑他人肖像,其作成本身即屬侵害行為,不以公開或傳播
: 為必要。」
: 簡單說實務上已經有認定只要「拍攝自然人肖像」就有肖像權侵害的問題了,不需有任何
: 散佈或營利行為。
: (手機打字好累.....@@)
你的見解很有創意,
但
第一、
民法大多屬損害填補原則,
若主張人格權受到侵害,
拍攝者僅為私藏,
那麼請問要請求甚麼?
大多數類似情形請求損害賠償都是敗訴而歸,
以下甚至是拿來當作引用營利的...
92 年度竹小 字第 61 號
85 年度重上 字第 136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
除了妨礙秘密可以討論以外,
事實上他在公共場合拍的所有照片並無違法行為,
換句話說,當櫃員有點像是賣臉的,
第二、
司法法學系統查無您所引用判決,
我稍微搜尋一下,
似乎是同一篇錯誤文章被大量複製所造成的假象。
不要害到櫃員講出錯誤的資訊,
到時候刁民反投訴恐嚇就吃不完兜著走了。
最好的應對方法就是請白手套保全、或上一級主管(如果你夠硬)出面溝通,
「先生(小姐!?),不好意思,同事反映你這樣拍讓同事們感覺到不舒服。」
大部分的人會知難而退,如果制止不走還猛拍那大多精神有問題,多說也無益,
把這個紀錄在保全的工作手冊上,次數一多就可以叫警察和救護車一起來了。
最後,
客服最辛苦的就是要和形形色色的目標客戶相處,
忍耐限度真的要無限上升...
我曾看過一個刁民因為臨櫃用他人帳戶換匯,
證件三番兩次都不齊,大喊「叫你們主管出來」,
結果三個主管一個接著一個真的出來,
一路羞辱,最後還想叫遠在市中心的區督導出來,
離開大門還一副刁民樣嚷嚷著「經理、協理又怎麼樣,我還認識你們董事長咧」
事實上大家都不太鳥她做一場戲這樣。
所以多多忍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