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疑惑我實在是不太明白,特來此地請教各位大大一個問題,如果從前一家銀行離職以
後去應徵下一家銀行填履歷的時候,是否離職原因那一欄一定要填的跟在前一家遞辭呈裡
的離職原因一樣呢?或是一定要填的跟之前離職單裡的離職原因一樣呢?
我的一個朋友之前離職的原因,朋友離職時填的是個人因素,朋友去下一家應徵的時候在
履歷裡也是照實填個人因素,但據這位朋友的說法,是覺得這樣填,好像參加面試時都會
因為這個原因,面試官會想的很多然後將朋友給刷掉,即使朋友有解釋跟說明清楚並不是
不好的原因,但還是過不了面試,因此朋友不知道該怎麼辦?
請問各位大大或有填過離職原因的人,你們在履歷裡填的離職原因也都是百分之百填的跟
前一家離職時的離職原因一樣嗎?
如果填的不一樣會有影響嗎?
聽說銀行都會有照會的制度,那到底離職原因各位也都是百分之百填的跟前一家一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