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票據法 票據時效和付款期限 觀念問題

作者: black58gigi (阿強)   2018-10-16 19:26:31
以支票為例
執票人對支票發票人(付款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然後
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 (假設發票地及付款地同市) 付款提示期限為七天,如付款人拒絕
付款,可以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我的問題是
付款請求權都已經規定發票日一年間可以行使
為什麼還有提示付款期限這個規定呢?
假設我第八天 不是也能向發票人表示付款請求嗎?
不太懂這兩個之間的差別
先謝謝各位了!
作者: sharon10u (酪梨)   2018-10-16 19:34:00
執票人追索權的問題
作者: backcat91 (backcat)   2018-10-16 20:28:00
參考132、134、135條
作者: sucksboy (徐巧芯是我老婆)   2018-10-16 20:56:00
未如期提示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作者: Urgod (烏爾加特)   2018-10-16 21:36:00
因為票是流通的,你拿到的票發票人不一定是付錢給你的人,如果你要對付錢給你的人有追索權,就要合提示的規定。不然都是對發票人追索。
作者: black58gigi (阿強)   2018-10-16 22:01:00
謝謝各位!! 我懂了~~~感恩~
作者: narowang (Naro)   2018-10-17 06:14:00
如同上面說的,通常票據轉讓問題,發票的「付款人」,不一定是給你票的人
作者: mechman (莫忘初衷)   2018-10-17 11:50:00
一般來說,支票的付款人是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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