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
政府/主管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造成民間浪費了五倍到十倍以上的人力物力,
而且成效不彰。既然防制洗錢那麼重要,那應該另外成立一家機構專門負責處
理相關的資料運用及交換,避免各家金融機構無止盡的重複作業,而且資料品
質與正確性良莠不齊。
文章很長,懶得看的可以跳到最後看懶人包。
先從新聞所提到的,個人資料更新開始。
問題:一個人如果在不同的五家銀行開戶,是否要五家都去跑更新資料的程序?
答案:沒錯,各自銀行資料庫是獨立的,如果有十家,就要跑十次。如果沒全
部更新,某些銀行必須依照規定,暫停帳戶的自動化服務,甚至暫禁整個帳戶。
依照現行的制度,懲罰了時間上無法完全配合的客戶、第一線執行的行員,而最
後洗錢防制及盡職調查的目的也沒做到,連最新資料都拿不到,怎麼寫報告?
現在主管機關訂了最新的客戶必要留存資料項目,也就是現在跟金融機構往來,
那些資料是必須要提供的,至於以前就開戶而沒留存的,則必須要更新資料。
既然如此,為何不讓第三方來整合這些資訊?讓這些必要欄位,經由金融機構
更新後上傳至中介資料處裡的第三方,然後再將資料下傳至其他金融機構進行
更新。這樣一來,客戶只需到自己往來的其中一家銀行辦理即可。這類資料的
處理與交換,以現在台灣的資通訊科技,很困難嗎?
一定會有人想到個資運用的問題,那也能夠解決,就是讓「民眾自己選擇」要
不要讓那些基本資料在金融機構間交換。願意加入的,就請他簽「配合辦理洗
錢防制法之金融機構基本資料交換運用同意書」(這是我依照官方命名邏輯自己
暫稱的同意書名稱,覺得實際名稱可能更長),這樣一來,以後在任何一家金融
機構更新資料(僅限主管機關要求的某些必要欄位),其他金融機構也會藉由資
訊交換而更新。至於不願意加入的,那就讓客戶自己一家一家去跑更新,不強求。
接下來,關於公司戶的實質受益人認定
一般公司同時跟三到五間銀行往來,是很稀鬆平常的事,然而每到一間金融機
構辦事情,同樣的東西又要徵提、又要認定。不只民眾覺得麻煩,經辦也很害
怕阿,怕漏東漏西少蓋章,更別提有時候用紙改版、新增欄位之類的,幾乎一
模一樣的東西又要重簽一次。然後盡職調查發現資料不夠新,又要請客戶再簽
一次。這樣的情節,在五家銀行同時上演,一家徵提個兩、三次,五家就至少
要做個十到十五次一樣的事情,這樣的人力浪費,政府/主管機關/金融機構高
層真的要視而不見嗎?
我的建議是,直接設立一個法人機構,由該機構依照文件來認定實質受益人及
高階管理人,並於認定後發給有實質受益人資料、日期及流水號的證明文件,
接著一樣「讓客戶自己選擇」,若願意讓該資料在金融機構間交換的,就在填
寫同意書之後,該機構就將資料上傳到「配合辦理洗錢防制法之金融機構法人
基本資料交換運用資料庫」(暫稱)。如果不願意交換運用的,那就讓客戶帶著
這個證明文件自己去跑其他銀行,至少也省事很多。
由於法人的股權結構,可以非常複雜,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政治性團體的董
理監事成員,可以非常難搞或大牌,偏偏越複雜、越難搞、越大牌的,通常都
是洗錢高風險族群,所以我主張這方面的資料徵提及認定,應該交給一家專業
的獨立法人機構,而不是各家銀行的小櫃員,我就暫稱這家機構為「財團法人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聯合金融機構資料處理交換中心」。
這家機構的員工,除了資料徵提認定須具備專業以外,在「被罵」的技能方面,
也絕對要特別上課受訓,因為在被罵的情況下,要能保持不被客訴而且拿到資
料順利建檔,絕對是值得寫上履歷的專業能力,甚至是一門藝術。我也建議這
機構可以設立一個部門,叫做情緒宣洩課(每個課員對外的職稱都是經理,這很
重要),客戶要罵,就罵他們。
懶人包:
1.政府/主管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你們真的想做好洗錢防制嗎?
2.應設立「財團法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聯合金融機構資料處理交換中心」(暫稱)
3.個人戶,填寫同意書後,部分基本資料在金融機構間交換資料建檔,一家
更新等於全部更新。
4.法人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由「財團法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聯合金
融機構資料處理交換中心」認定並發給證明文件,可於簽署同意書後於金融
機構間交換建檔。
5.如果成立的話,一定要設立「情緒宣洩課」讓客戶有人可罵,大禹治水告訴
我們,築堤圍堵是沒有用的,要適度的宣洩才能與水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