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想請教各位有考過洗錢
防制證照的先進。因為本人正在研
讀金融機構防制洗錢法,看到金融
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10條第一項第二個款
客戶或其實質受益人若為現任國內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於與該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審視其風險,嗣後並應每年重新審視。對於經金融機構認定屬高風險業務關係者,應對該客戶採取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之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第10條第二項
第三條第七款第三目第一小目至第三小目及第八小目所列對象,其實質受
益人或高階管理人員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時,不適用前項規定。
所以請教各位前輩,法條為何如此相
反呢?
謝謝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