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最近碰到有A客戶接到台灣B客戶訂單後,
請B付原料錢及運費運到到緬甸/巴基斯坦委外加工後,再請B付運費把加工品運回台灣交貨
,
但委外加工廠商(C)對A的契約是寫買賣契約(?)
要求要開信用狀付款(A對加工廠商C)
C的收款帳號是註冊在香港/巴拿馬
開狀金額是原料+加工後的金額
雙方合約上貨物的單價也是原料+加工後的金額
疑惑的地方是,
明明原料就不是加工廠商買的
為何信用狀要加入原料的金額
這樣不是付兩次原料錢嗎??(B付一次,A在信用狀提示時也付一次)
因為貿易這塊實在太菜
沒有碰過委外加工要求信用狀付款
加上出貨港及收款地不一樣又幾乎高風險地區
真的很害怕有問題
請問各位前輩這真的是正常合理的交易和合約嗎?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