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未經主管機關核定 金管會陷人民於罪恐觸「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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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證券交易法未將臺灣存託憑證(TDR)明文入法,主管機關亦未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
後段所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將臺灣存託憑證核定為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
,導致臺灣存託憑證的爭議不斷,而在爭議懸而未決的情形下,司法實務上已有多起當事人
因涉及炒作臺灣存託憑證而遭判刑的案件,有林英鴻因涉及於96年間炒作東亞科TDR,遭判
刑3年4月定讞;鄒官羽、劉旭章因涉及於100年間炒作新傳媒TDR,遭各判刑3年2月、3年4月
定讞;鍾文智因涉及於99年間炒作聯環TDR,遭判刑1年8月定讞;鍾文智另因涉及於99年、1
00年間炒作明輝等6檔TDR,遭判刑18年,目前繫屬法院二審審理,尚未定讞。
本件爭議源自於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
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而金管會除曾於104年11月9日金管證發字
第1040045954號函表示臺灣存託憑證屬財政部76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公告
核定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外,於臺北地院承審鍾案之法官就臺灣存託憑證是否為
證券交易法第6條之有價證券?主管機關以何種方式核定臺灣存憑證?發函詢問金管會時,
金管會再以109年3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32824號函表示臺灣存託憑證屬財政部76年900
號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
但在去年12月9日,鍾案二審時,臺灣高等法院傳喚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郭土木(前金管
會法律事務處處長)專家證人到庭作證,郭土木教授表示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是由當時的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第二組負責處理,該公告發布時郭土木教授正任職於財政部證券管理
委員會第二組,郭土木教授明確指出,發布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的目的係針對外國有價證
券進行管制,並非針對臺灣存託憑證行使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的核定權,也就是說,
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並沒有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的意思。
然而,金管會竟於104年11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45954號函及109年3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
1090132824號函中,表示臺灣存託憑證屬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
有價證券,此二份函文之內容根本與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第二組於76年9月12日發布900號
公告之原意不符,金管會相關人員已涉嫌違反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刑法
第216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法界及人權團體強烈呼籲,為維護金管會對於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管理之正確性,並維護法
令秩序,臺北地檢署、監察院應即刻立案,積極查辦,勿枉勿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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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思不得其解
雖然法律對TDR有相關規範 但仍存有許多模糊空間
有在交易TDR多少都有點認知,理應也將之視為有價證券的一種
但這模糊不清的定義又不知道又要害多少人去坐牢了
google 一下TDR的新聞爭議就知道了
這部分台灣的法規貌似一直跟不上
明明法界都在罵這事情,不過上頭還是不為所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