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原本申請了2顆台電的大電錶(1F和2F),1F室內用電當初拉電時,本來想說1F可能出
租申請營業用電,所以自己獨立接在1F台電電錶,2-4F都接在2F台電電錶。
但事後1F沒出租,只是普通家庭用電,沒申請營業用電,反而3、4F共4間房間 租,而4F
當初安裝了160加侖的儲熱桶供應整棟熱水(總共6間房間),但目前2F1間房間自住,3-4
F滿租,可是在沒使用冷氣下,台電電費已經衝到6千了。而跟房客收每度電4元,沒收公
用電費,目前每個月都倒貼ㄧ半以上的電費。
基於目前台電採累進費率,導致用電量集中在2-4F,費用也很高。請問這樣事後可以改成
1-2F接同一顆。3-4F接同ㄧ顆嗎?
或是該跟房客收每度電多少比較合理?不會讓我虧太多,房客也不會覺得被多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