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板板規
10.檢舉之追溯期以10天為準
逾期則若有違規,予以刪除推噓文或者刪文,犯板規者不受罰。受理檢舉後,板主群有
義務在七天內進行判決。
本案實已超過提出之時效,
且檢舉並未具足應具備之形式。
就格式不符而退件的程序而言,
於此並不認為晨星跟G板主的判斷出現誤差。
就迴避原則來看,
它處理的是板主應就實體內容上,牽涉自身懲處的裁判進行迴避,
亦即處理的是內容而不是程序。
就這部分來說,認定這個檢舉案的要件未補足,格式不符,
可能並不合於部分人所想的『迴避原則』適用的範圍。
亦即此處是格式要件未滿足與程序的問題。
然而就此案後續所得的資訊來說,
組務覺得就這些細項似乎三個板主沒有進行足夠的溝通,
所以在 #1QYh2mgX (HumService),
組務會認為這個情況下,『充分討論』的前提似乎不太牢固。
並且陳述【#1Q9esmyi一文會作合併討論】時,組務認為這會給檢舉人錯認的空間,
故組務傾向於有理由。
【此處之『有理由』,僅代表同理其程序法益應得一定保障,不代表往後的裁判狀況】
就第二次檢舉至組務版而言,
由於在組務板的對象、引文、適用板規都較往常明確,
所以受理此次申訴,
然而離題的概念過於模糊,(問事-問杯-問杯經驗-討論)
罰則亦未定明。
3.板務文章分類以及公告文僅用於討論板務
若有非板務之內容,按情節予以處分,處分之原則,比照其餘板規條例。
本板過去亦無相關判例可資參照。
故組務僅先就看板文化的經營方式作回應(W的原題)。
畢竟就目前的受眾和狀況來看,太過模糊的標準,遲早會出問題,
也抵觸批踢踢抑制營利行為的既定方向。
更白話的說,
在E跟G都已經私信說明檢舉案未成立的理由(第4項),
離題的定義與罰則也還十分模糊時,
裁判的目的是講明【後續板務應當怎麼作,以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在說明後即已作出【於此,暫不作出懲戒或警告判決。】之宣言。
至第三次回歸本板之檢舉,
實受【一事不再理】、【案件同一性】原則所拘束,
(被告同一、案件事實同一、引用法規同一)
按法理而言組務不當再受理,
惟考量原檢舉人似有誤解,或該兼顧其程序法益。
且按法理言,時效亦隨其申訴行為而中斷,不宜擅自認定其時效已完成。
(白話講:就是執行申訴期間,不能隨便算進時效裡面)
故此處提出替代方案:
【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本身並不宜輕易捨棄,
但V檢舉人可就其【多人】一詞進行界定,
詳列所有他認為的【離題回文作者】,
以【被告非同一】來申請重審。
此舉就法理上尚能自圓其說,且也不會予人針對一人的觀感。
若要執行替代方案,
再審之受理時間依組務看板監督權,訂為2018/03/16止,
逾期視為時效已完成,得不受理。
另有一事建議,
為兼顧人文宗教組板面受眾之訴訟法益與實體法益,
按紛爭解決一次性原則,
建議三位板主於板規
四、板務處理相關規定與罰則
10.檢舉之追溯期以10天為準
加註
【爭點需於一次檢舉中盡數提出,未於第一次提出,除有新事證外,板主得不受理】,
以避免同一事實被沿用各類板規而不斷產生濫訟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