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友們好
今年首次靠期貨交易 海外所得超過670萬
而且來急 還搞不懂課稅方式
原本交易是透過國內期貨商複委託下海外期貨
獲利到達650萬時以為夫妻是分開計算 各有670萬免稅額度(不是說不能逞罰結婚嗎= =)
所以換用老婆帳戶交易後 又獲利130萬 才發現670萬是以戶為單位
又改為IB交易 所以現在有兩個問題想請教版友們
1. 我海外獲利是780萬 但國內期貨是虧損200萬 沒有其他收入
這樣我還需要被課 110萬*20%的稅嗎? 還是總收入580萬不用被課稅?
2.IB那邊匯過去500萬 又匯回台200萬 聽說匯回來的部分會被算海外收入
如果可以出具當初有匯出去500萬 可以算虧損300萬嗎?
還是只能夠讓匯回台的200萬不列入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