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我所知台灣券商由於法規上因素,
向美國上手開戶所簽訂W8 Form,由於身份別關係,是簽署W8-IMY
依據這原則下,顧客委託是以券商名義下單
也是因此,複委託可以做intraday trading
(現行作法為先買後賣)
這導致顧客庫存是以券商名義保管於保管銀行
也就是說部分股息所得面對的稅務狀況不同
以美債來說,同為qualified interest
如果是向海外券商開戶,不透過複委託
原則上不會面對到withholding tax
這是由於qualified interest 本身有免除withholding tax的條件
在IRS刊物中提到,若收益的最終受益人可以確定為非美籍的狀況下,qualified interest 不需面對withholding tax
由上述可知,由於複委託以W8-IMY簽署開戶契約,導致不知股票背後交易人確切身份
這導致很多以W8-BEN所開戶適用的免稅條款變得不適用
在W8-IMY的框架下,台灣複委託券商不太可能去成為QI (qualified institutions),成為QI必須承擔顧客身份確認之工作,但也可以免除大多的withholding tax,預扣責任轉由QI承擔
但這也是雙面刃,成為QI後所有責任皆券商本身承擔,一個沒搞好IRS認定有逃稅之嫌,那可是吃不完兜著走....
所以台灣複委託券商為了讓收益最終受益人人被確認,通常會在omnibus account 下加開sub account
而sub account 目的就是要向上手提供資料,以約定最終受益人身份,通常都會有tax pool(稅務註記)的身份
因此若有開立sub account 的券商,的確能避免一些在傳統狀況下面對到的withholding tax
但每間券商所配合的上手不同,不是每間券商都能無條件加開sub account ,所以很容易有A券商沒扣稅B券商扣稅的問題
以上資訊是由於本人工作經驗分享,若有與實際情況出入,也可以一起分享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