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n70 (陳柏文)》之銘言:
: 請問一下,我剛結婚不久
: 目前打算夫妻兩人每月共同拿一筆錢出來買美股
: 但開戶要開誰的名字, 會建議開共同帳戶嗎?
: 我自己本身已有TD 跟firstrade的個人帳戶
: 還是繼續用我的帳戶就好? 因為沒有共同投資的經驗
: 又是海外投資, 對於美國稅跟海外資產的配置想請教一下各位
: 都是怎麼做的
: 謝謝
(有朋友拿這篇問題來跟我討論, 所以來分享一下想法)
我自己在台灣處理過一些遺產稅案件,
然後也看過綠角跟一些網友對於美國遺產稅的討論;
以下, 是我個人經驗(台灣)加上一些想像的結果:
開立海外券商(以下用Firstrade, FT代稱),
跟台灣證券公司的複委託, 可能會面臨不同的稅務風險, 主要指遺產稅;
有一派主張, FT在開戶人過世之後, 會被美國國稅局IRS課徵遺產稅, 但是複委託不會;
另一派人(就是綠角啦)認為, 如果FT會, 那複委託也不能倖免;
我做了一點功課,
結論是, 綠角說的是對的(應該啦), 依美國稅法的規定,
“非美國人”的美國遺產免稅額度只有六萬鎂,
以這數字來看, 幾乎每個使用FT的人都有機會碰到遺產稅課徵問題;
======
那麼為什麼會有人主張說複委託沒有遺產稅課徵問題呢?
一開始我以為是讀錯法條內容, 後來發現其實應該是程序上可以讓複委託規避這個問題;
我們先來看FT與複委託的交易資金流程:
FT: 我把個人資金交給FT, 由FT幫我執行交易;
複委託: 我把個人資金交給台灣券商, 台灣券商再交給配合的海外券商, 再由該海外券商
執行交易;
接著重點來了, 假定我FT和複委託兩者都有, 很久以後的某一天我掛點了,
我小孩要怎麼把FT和複委託的錢拿回來???
FT: 弄一份我的死亡證明, 以及小孩的繼承證明, 然後叫"FT"辦理繼承移轉或結清帳戶
複委託:弄一份我的死亡證明, 以及小孩的繼承證明, 然後叫"台灣券商"辦理繼承移
轉或結清帳戶
在第一個情況, FT很明確知道有一個人掛了, 所以IRS應該也會知道有一個人掛了;
但是第二個情況, 我推測台灣券商不會告訴海外券商這個人是因為掛了所以要辦,
應該只會簡單的送出委託, 然後海外券商就執行, 結束!!
以上純屬個人臆測, 如有雷同必屬巧合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