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前輩:
買賣美股申報海外所得稅
是以年度總獲利來算,或是以單筆獲利來算?
若單筆獲利超過670萬,但是年度獲利低於670萬,這樣需要繳稅嗎?
請問,年度獲利是以:當年度 總賣出金額 減去 總買進金額 嗎?
如果賣掉一檔股票的錢,馬上全部拿去買進另一檔股票,是否就不算獲利?
還是說,賣掉之後要先計算獲利先扣稅,然後才能用扣完稅剩下的錢買另一檔股票?
如果當年度只有作賣出,那要如何計算獲利?要舉證買進成本嗎?
若不舉證,是否就以賣價的20%當作獲利?
如果獲利超過20%,可以故意不舉證成本嗎?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