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請問如在12月底賣出海外股票
那該筆獲利認定是賣出當下?
或者是T+3日(交割款進來那天會是明年一月初)呢?
是否有前輩有類似經驗?
畢竟會牽扯到申報金額的問題
謝謝!!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20-12-29 01:11:00個人所得稅以現金收付制為原則,於現金收入之後,才納入申報課稅的範圍。推測應待現金入帳後獲利才計入所得。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應該採用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基礎,則應以賣出日計入所得。以上僅屬推測,要獲得確定答案請直接洽詢國稅局。舉例來說,某公司於今年12月決議於明年2月發放1個月年終獎金,對公司而言,應將該筆支出列為今年度薪資費用,減少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對於員工而言,該筆收入則應列入明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進行申報。BTW, 我沒有找到關於課稅年度的時區是否以GMT+8為準的證據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20-12-29 09:17:00所得以實現為原則,非以匯回為原則。
我倒是想請教,如果要申報,怎麼附上單據或證明,還是直接跟國稅局説金額就好,我今年美股未實現收益大約200萬,還是我未來控制匯回金額不要超過670萬,不申報也無所謂?而且券商是海外券商,只有對帳單而已....
給樓上,未實現不用申報喔你賣出實現獲利後才有申報的問題
作者:
lasting (S)
2020-12-29 10:26:0028號賣算2020年 29號賣算2021年 用T+3看 複委託券商是這樣處理的
而且如果要節稅需要自己逐步認列獲利不過如果是這幾天才逐步認列獲利就產生我內文提到的問題
作者:
jimpon (kobe11)
2020-12-29 14:22:00如果海外未實現獲利上千萬是不是逐步賣出控制在670W以下然後每年申報合法避稅這樣比較好申報時成本獲利舉列需要提出甚麼證明嗎
理論上是逐步認列重置成本我也只是要確定申報金額而已離免稅額還很遙遠證明的話我是使用複委託應該用國內券商的就可以了吧
作者:
lasting (S)
2020-12-29 15:09:00交割是T+3 所有時間都用美國時間看就對了 富邦我問是這樣其他家就不知道了
複委託應該什麼都不用操作吧?獲利政府會知道不是嗎是不是只有國外券商的部位需要自行處理?
你所謂的自行處理指的是?重置成本還是申報獲利?不過應該都要自己弄吧(不確定只是複委託政府可以有權限調資料而已吧?
我也有類似疑惑?海外券商投資海外ETF,最近想匯回台灣,不知如何申報
作者:
abyssa1 (abyssa1)
2020-12-31 23:24:00複委託還是要自己申報 報稅軟體不會自己帶出來不過券商會給一張年度所得清單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