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我自己在 2016 的文章補充說明一下:
1. 確定免美國遺產稅的,是註冊在美國以外的共同基金。這是美國稅法明確規定,可參
考 Charles Schwab 的網站;(如台灣的投信公司在台灣發行的基金及上市的ETF)
2. 成立台灣公司投資美股,開立複委託法人戶投資美股:沒有美國遺產稅,但會有台灣
所得稅及遺產稅
3. 成立境外公司,開立 OSU 複委託法人戶投資美股,沒有美國遺產稅,但可能會有台灣
所得稅及遺產稅 (依尚未開始實施的所得稅對境外公司實際管理處所的規定,視為台灣公
司;國稅局也有可能直接實質認定為台灣公司)
4. 信託 (例如透過銀行設立信託買美國股票)持有美國股票,沒有美國遺產稅,但還是
有台灣的所得稅/遺產稅問題。(但信託管理費每年 1%,買賣手續費也約 1%)
5. 複委託:法律上是「行紀」,不是信託。意思是,法律型式上股票是券商或保管銀行
資產,但法律實質上是投資人資產。(目前沒聽說IRS 追查 (see through)的情況)
6. 直接透過美國券商:依據嘉信的網站說明,要有 IRS 出具的 Transfer Certificate
,才會移轉資產給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