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en90007 (hirohito)
2021-02-20 10:16:18藉這篇發問,很多版友說要每年申報
但如果是走海外券商做指數化投資,就像放AOA只進不出
我根本沒有已實現海外所得可以報呀?
這樣是不是我每年都要算一下報酬,
找一天賣出50%還是多少比例的部位,再立刻買回
讓每年都有已實現海外所得,並控制在免稅額以內
萬一未來國內有需要將全部資金一次匯回,才不會遇到上一篇的問題
還是其實資金不大,沒有個五千萬一億,這樣做是多此一舉
以上一篇來說,算起來一次匯回3000萬
以賣價20%計,也可以控制在基本所得額670萬以內
※ 引述《ryanchiang70 (ryan)》之銘言:
: 爬了一些文,
: 有些不確定, 想請教一下.
: 如果用海外券商每年所得超過100萬要申報,
: 如果總所得超過670萬要繳稅20%
: 另外是如果有水單當成成本來計算所得,
: 如果無從計算就用賣價20%當獲利,
: 上述是繳稅原則應該沒問題吧,
: 那是不是有漏洞呢?
: 如果我每年賺1000萬, 然後三年共賺3000萬,
: 如果我每年乖乖報稅是不是每年要繳(1000萬-670萬)*20%=66萬元,
: 那不如我裝傻, 三年後匯回來3000萬, 然後說沒憑據,
: 那海外獲利就變成3000萬*20%=600萬,
: 600萬因為低於670萬, 所以不用繳稅.
: 請問這樣認知有問題嗎?
1. 是,認定已實現、股利、利息為主2. 上一篇樓主應該誤會什麼...查稅時成本認定不是自己認定..只是在賭而已不是不知道成本,而是不提供,簡單來說是逃稅20%是漏洞沒錯,但有水單紀錄的人就別想這件事
一般人別想亂用,現在最少也都有匯款記錄,只要被查到用匯款去算獲利就真的痛了,想要節稅乖乖分批認列買回比較實在
作者:
bookway (三國)
2021-02-20 11:31:00一樣複委託買ETF 我2020未實現獲利 100W, 那我今年也要申報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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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ar (恐懼~~)
2021-02-20 11:37:00搞錯很大吧,匯回3000萬是獲利,所以税額是(3000-670)*0.2而不是3000*0.2=600<670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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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zeIII (Moze)
2021-02-20 11:38:00樓上條文寫得很清楚,就是賣價的20%作為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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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ar (恐懼~~)
2021-02-20 11:44:00樓上可能也搞錯很大...可以想想原PO說"賺了3000萬"然後
作者:
phear (恐懼~~)
2021-02-20 11:49:00套用您所說,賣價的20%,所以這例子中應該是6000萬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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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90007 (hirohito)
2021-02-20 11:49:00成交價的20%計為「所得額」,不是稅額。這點是肯定的,實務到底會怎麼認定是另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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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ar (恐懼~~)
2021-02-20 11:50:00沒有成本....我覺得很多人還是不太了解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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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90007 (hirohito)
2021-02-20 11:50:00他就裝死不給成本啊,你怎麼又會把成本加進來
作者:
phear (恐懼~~)
2021-02-20 11:51:00更正: 3000萬,也就是價值6000萬,現在全賣了,手頭有3000應是 現在全賣了,手頭有"6000萬"L大應該比較清楚些,但重點不是沒有成本,照這樣說,永遠都當沒成本,不要說要不要逃稅,這種奇怪的怪把戲有這麼簡單用? 用一次就算了,永遠當這樣用。可以試試看,或看有無人這樣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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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ze (一期一會)
2021-02-20 11:56:00國稅局要走成本逕決也可以,如果惹惱承辦人,他要跟你玩到底也可以。有選擇權的人是國稅局,不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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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ar (恐懼~~)
2021-02-20 11:59:00如果要說沒成本,以我例子來說,怎麼不說3000萬是成本更簡單更好。這樣說應該可以回應不同觀點關鍵在哪3000萬就是當時匯往海外的"本金"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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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ze (一期一會)
2021-02-20 12:00:00真要惹惱承辦人,查稅是他的工作,可以領薪水,要跑法院也會有專人負責去出庭。你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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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zeIII (Moze)
2021-02-20 12:03:00沒人誤會啊 會有那條是當時的時空背景下的一個後門,兩樓可以這樣聲明不代表稅局沒有方法治你。為啥你要假定他有3000萬?他可以100塊美元三年賺到3000萬啊何必去研究不會影響結果的參數*可以這樣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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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ar (恐懼~~)
2021-02-20 12:07:00回M大,當然有人誤會阿...不包含您罷了至於100美賺到3000萬,若是這樣可以認列3000萬中20%獲利可是這可說是不可能或說極端中的極端,這種例子不太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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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 (~~)
2021-02-20 13:09:00資產10億 配息3000萬 這樣的例子就沒那麼極端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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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pitor (抄底鞋童)
2021-02-20 13:10:00買美股的人那麼多,相關案例應該不少,要蒙混說提不出美股交易成本,似乎很難說服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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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zzard (Buzzard)
2021-02-20 13:31:00國稅局也可以不按成交價之20%推計所得額,而改調查實際所得額,例如要求提示美股帳戶明細,不提供就連續處罰到提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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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ave (S-wave)
2021-02-20 14:59:00怎麼會一堆人說國稅局說了算,沒王法了嗎? rule is rule他想搞你也要照法律來,甚麼都說國稅局說了算都不用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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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 (~~)
2021-02-20 15:12:00闖紅燈要不要罰錢警察說了算阿...看你怎麼解讀而已就像你能合法的拒絕臨檢 警方也能合法的帶你回派出所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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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rian 2021-02-20 16:00:00什麼叫作沒王法 逃漏稅就是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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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ar (恐懼~~)
2021-02-20 16:05:00稅額跟所得額搞錯的不是我吧..R大文章自己說3000萬是獲利重點是理論就該是(3000-670)*20%當稅額,怎會說<670不用稅若說因為漏洞避稅說成本云云,問題是3000萬當成本可以是一時,無法一世,這種漏洞基本上根本算有點假議題以R大文章來看,那每年賺1000萬,也可每年說沒憑據阿然後說每年1000*20%=200<670,要比較是這樣吧,那為何不這樣不是更簡單?
作者: moom50302 (武林三羚鱷) 2021-02-20 16:32:00
海外每年已實現獲利超過一百萬就要併入國內所得,當合計超過670則海外部分的獲利就要繳納20%的稅。
國稅局也可以咬定3000萬都是獲利阿,你怎麼證明不是?
成本逕決本來就是合法的,只是如果國稅局決的獲利來源需要釐清,還是可以要求你提供資料的。
其實款項大就叫你舉證來源 沒來源就當你洗錢 那你是給不給交易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