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海外所得匯回課稅問題

作者: guitarstep (歐洲步上籃)   2021-06-17 22:39:42
嗨大家好
想要跟各位大大們請教一下
最近在研究海外所得課稅的問題
爬了一些文,雖然本人是奈米戶
不過還埋好奇海外課稅的一些相關問題
以下金額為台幣
我有查到說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應計入之雜項)
要大於670W以上才有可能被課到稅
且海外收入計算以每年以實現獲益為基準
如果打算長期投資每年年初投入100W在國外券商
假設年報酬率10%
第一年到年底時賣出再馬上買進實現損益10W
第二年到年底賣出再買進 實現獲益(100+100+10)*0.1=21W
第三年................ 實現獲益33.1W
.....
.....
.....
.....
.....
第十年 實現獲益159.37W
如下圖所示
https://i.imgur.com/X1km9f4.jpg
那第十年時資產已累積到1700多W
1.上述例子是每年有做買賣實現損益
2.但假如持續不斷買進未賣出
累積起來第十年在一起直接賣出時當年度所得就會超出670W了
想問一下
1.的情況一次匯回1700W會遇到什麼困難嗎
第十年申報時是否可以說1593.74W是匯回我的投資本金 159.37才是海外所得
2.的情況以長期投資來說是否不建議如此操作因為會被課稅
第十年申報時只能伸張1000W為投資本金其餘700多萬為當年度海外所得
謝謝各位大神撥冗回答
作者: TheNovCloud (一簑煙雨任平生)   2021-06-17 23:27:00
如果用複委託,每年賣出結算,報稅都有申報的話,第十年的確可以說自己是159吧
作者: ddd852 (123站著穿)   2021-06-17 23:27:00
1.你每年都賣出再買進,顯然有打算報海外收入拿出報稅紀錄怎麼會有問題呢
作者: TheNovCloud (一簑煙雨任平生)   2021-06-17 23:28:00
海外券商一次進來1700好像就沒辦法了,因為之前沒有報稅的樣子。看看大家有沒有其他經驗可以參考的
作者: dapple (dapple)   2021-06-18 00:23:00
100萬直接複委託 3-4年獲利了結一次就好了吧 比較省事
作者: alex1973 (alex1973)   2021-06-18 00:43:00
海外券商也是一樣的報法, 每年資本利得未滿 100 萬還是可以報, 這樣每年都報, 最後某次大筆匯回時, 用往年的報稅紀錄證明你以前就已經申報過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以上者,應全數計入這邊的用字是 "免予計入", 所以就算一年不滿 100 萬, 只要你想報還是可以報的海外的比複委託要多附歷年的匯款水單, 證明有多少算是直接可以扣除的本金
作者: apl02 (阿嚴)   2021-06-18 03:33:00
請問匯款水單沒有留存的話銀行調閱的到嗎?謝謝
作者: heavenbeyond (如果在天堂)   2021-06-18 07:31:00
唉你真的能每年投入百萬,而且願意連續堅持十年,那[請你不要為了避稅而浪費心力去做那種無意義的買進賣出操作]。你怎麼知道每年底要賣出的時候,你帳面獲利都有10%???光是這個假設就根本不可能成立,然後你花一大堆心思去計算的結果,全部都是建立在這個虛幻的假設上面....何必呢?你所有這些莫名其妙的假設以及繁複的買進賣出操作,只要三個字就可以解決[複委託],但你不願意,因為你覺得複委託要手續費很坑人,免手續費比較好。但你知道嗎,你十年投入一千萬,複委託的手續費才多少?才1.5萬!對,你十年投資只買不賣,買了一千萬,你也不過付出1.5萬的手續費。這1.5萬的手續費可以解決你所有的稅務問題,但你不甘願,你覺得十年總共付1.5萬的手續費會把你的獲利吞掉,所以你寧願花時間去搞什麼賣出再買進。老天保佑你。
作者: RXIJDIL (S.C)   2021-06-18 08:02:00
你只要能舉證成本就行,你無法舉證,就會當成是獲利。所以每年把買賣紀錄、匯款紀錄保留起來有好處,我就是這樣。
作者: nijawang (coco)   2021-06-18 08:28:00
前二樓的複委託手續費怎麼可能才千分之1.5?!
作者: boombastick (快樂很容易~)   2021-06-18 08:29:00
我也是進行了一段國外券商後覺得複委託真的有他的優點,你每年匯100萬出去,10次用國泰也要8000元匯費,真的省不到什麼錢,複委託真的沒有這麼不堪,除非你要美股沖來沖去...大昌複委託 0.15% 我就是用這家的
作者: abyssa1 (abyssa1)   2021-06-18 08:33:00
我複委託手續費是0.12%,千分之一點五不奇怪吧?不過我帳戶用很多年了,不知道是不是現在不一樣?
作者: pttccbbs (中華電信)   2021-06-18 09:26:00
複委託,帳目清清楚楚,沒這問題很多人真的騷操作,外國券商,結果出事,無法處理以前沒有複委託,用外國券商合理,現在還是用複委託比較方便,稅務報稅都是台灣券商處理
作者: matus (matus)   2021-06-18 09:56:00
aby 大大. 請問哪一間可以談到0.12%。我以為大昌0.15%已經夠狂了。
作者: abyssa1 (abyssa1)   2021-06-18 11:51:00
我是2017談的 0.12% 低消15USD現在2021或許時空條件不同? 當年富邦/永豐都有0.12%
作者: SweetLee (人生如戲)   2021-06-18 12:13:00
超過0.15%真的就該去找別家了
作者: slchao (slam)   2021-06-18 12:17:00
複委託,如果是配息部分,券商每年會報稅資本利得的部分,不賣就沒實現獲利,十年後一次賣出,實現獲利的當下是全部計算後報稅如果之後會要一次全賣光,複委託還是要算額度,提早一買一賣,分批實現獲利,報稅流程券商會處理
作者: dapple (dapple)   2021-06-18 15:11:00
富邦0.15%很好談 沒門檻 交易量大的話還可以談更低
作者: charliebitme (查理咬我)   2021-06-18 22:55:00
一次匯回無法證明成本 不就以20%認列為資本利得嗎
作者: Brooke (Brooke-Elliott)   2021-06-18 23:05:00
現在稅法規定不能舉證成本費用者以20%認定海外所得,即1700萬*20%=340萬併進去當年度申報所得扣除670萬後乘上20%看還要補繳多有少稅金所得的問題還比較好解決,遺產才是真的麻煩尤其美國那邊,沒有能力的人真的乖乖複委託省事省力
作者: abc01251 (爪哥)   2021-06-19 00:14:00
如樓上說的 1700萬 不舉證成本 等於340萬獲利,不會課到稅
作者: RXIJDIL (S.C)   2021-06-19 07:55:00
對,我講錯了,應蓋是樓上說的無法舉證成本認定是20%獲利。 如果版主有看到請幫我刪掉之前的回文
作者: carava (我愛旅行)   2021-06-19 11:31:00
有個問題,如果我是把資產從美國轉回台灣複委託,這動作應該還不用課稅吧?
作者: nijawang (coco)   2021-06-19 12:27:00
你轉回來還是股票,並沒有轉換或變成現金,就還是未實現獲利不用申報。
作者: greenty   2021-06-19 12:32:00
遺產這件事,美股國際帳戶戶主身故,是依照戶主當地的繼承法吧?跟美國有關嗎?
作者: matus (matus)   2021-06-19 14:13:00
謝謝aby 大大。
作者: Brooke (Brooke-Elliott)   2021-06-19 14:16:00
非共同持有帳戶者需要聘請美國律師協助證明自己是有資格的繼承者,在IRS尚未認定之前所有的證券所得不得移轉。
作者: patricktu (patricktu)   2021-06-19 18:33:00
請問有每年海外所得超過670萬的避稅方法嗎 是要透過開公司還是什麼方法
作者: Brooke (Brooke-Elliott)   2021-06-19 18:53:00
建議不要想避稅這塊,各國對於避稅都有加大力度審查,到時候被查到除了補繳稅還會有處罰,最好的方式就是每年分批獲利匯回,x*20%(認定實現獲利) > 670萬 = 3350萬,大大有每年獲利超過3500萬的能力我想這點稅賦您應該是負擔得起。更正 :3350萬
作者: guitarstep (歐洲步上籃)   2021-06-19 22:18:00
如果稅法規定無法舉證成本的部分以20%認定的話 以上述的例子來說 假如我成本1000w 照理來說700w爲海外所得 所以這部分直接不提供當初券商給的損益表 直接匯回1700w 然後說無法舉證成本還比較有利?
作者: ddd852 (123站著穿)   2021-06-19 22:24:00
你每年都報=免稅 700萬被扣20%會比較有利?
作者: guitarstep (歐洲步上籃)   2021-06-19 22:44:00
不過剛剛看到這篇https://reurl.cc/KA0Y0M感覺不行 因為會以所得較高者計算雖然這個例子沒說是國內還是國外的有價證券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21-06-19 22:49:00
只要承辦人想追查到底就不行。無法舉證成本的部分以20%認定是承辦人想放你一馬的時候用的,不是給報稅人自己用的。
作者: ddd852 (123站著穿)   2021-06-19 22:52:00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21-06-19 22:53:00
如果承辦人想搞你的話,把所有交易金額列為所得發稅單給你,等你去訴願,訴願是不能停止執行的。就算你拿出所有單據,算出正確稅額並打贏行政訴訟,其間花掉的成本也要自己承擔的。
作者: charliebitme (查理咬我)   2021-06-19 22:57:00
同意ddd大 那麼會賺應該是每年申報(免稅), 用時一次匯入當年誠實申報
作者: Brooke (Brooke-Elliott)   2021-06-19 23:08:00
跟稅局打過交道就會知道乖乖每年在免稅額內誠實申報是多麼省事的方式….
作者: guitarstep (歐洲步上籃)   2021-06-19 23:10:00
謝謝daze大大解釋了解了當然誠實申報才是上上策啊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21-06-20 01:29:00
賺得夠多,照 #1WCXNN5E 就合法的一毛稅都不用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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