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原po的問題才意識到
我今年已經從ib匯了6萬鎂回台灣的帳戶
所以有相同的煩惱
這類問題的本質都差不多
就是法規跟實務差異太大
以致於版友見解分歧
或據跟國稅局交手過的版友說的
稅務官的解釋空間和權限很大
只能說法規還有很大的修改空間
回到原po的問題
我可能會在年底前賣出6萬鎂的VTI再馬上買回
有4~6倍的槓桿可以用,對ib使用者都不成問題
(雖然不致於造成滑價,但會分批操作當練習)
然後明年就正常報稅並附上對帳單
這樣大家都比較好做事,也比較沒有模糊空間
※ 引述《liangjr (aaa)》之銘言:
: 各位大大你們好
: 請問如果使用IB融資的時候把wire收款銀行設定成台灣的美金帳戶
: 然後一直不做獲利了結的動作
: 只有要用錢的時候用融資的方式匯錢回台灣
: 這樣是不是只需要在匯錢回台灣的時候要申報境外所得?
: 那申報的時候是全額都算是獲利的部分申報還是以20%算獲利申報?
: 另外
: 假設IB融資的時候收款端是嘉信的帳戶
: 在台灣消費都以嘉信debt card提款
: 這樣是不是連境外所得的部分都沒有了?
: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