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vonku (kuchi)
2024-12-30 16:21:23請問國稅局如何認定海外所得的來源?
例如:某甲五年前將
NT 1000萬換成美金匯至美國券商,
這期間曾ACATS股票(轉換交易券商)
五年後股票市值變成 NT 2500萬,
今年因買房需要資金,
所以將美股賣出匯回30萬USD
(券商的statement顯示已實現損益為30萬USD)
為了避免申報超過750萬
請問隔年報稅時該如何證明
匯回的30萬USD(約等同NT 1000萬)
NT 500萬是 成本,
NT 500萬是 賣股票獲利所得?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24-12-30 16:56:00已實現損益為30萬美元,那你就要報30萬美元。不想報那麼多,你就不要全部一次實現。
作者:
sonnyc (sonny)
2024-12-30 17:01:00既然要謊報了 你可以p圖statement
作者: ken812025 (右名) 2024-12-30 17:10:00
獲利實現時認定
作者: latw (latw) 2024-12-30 17:28:00
怎麼認定,在這邊問只會要你乖乖報稅,爬爬前面的文章後自行體會
作者:
avonku (kuchi)
2024-12-30 17:42:00這1000萬全部報“成本”,損益報0(不提供statement)。明年以後匯回再申報成獲利,這樣可行嗎?
作者:
bnn (前途無亮回頭是暗)
2024-12-30 17:51:00沒提列你當初的成本證據純憑你空口說 到時候就是被當成本0你當然可以這次全部用掉你的成本文件額度 也就是以後成本0只要你明年的實現還在免稅額裡 成本0 還是可以不被扣稅
作者:
ohyakmu (yaya..ohya)
2024-12-30 17:57:00看你要不要認真報而已啊,你當初有購買成本紀錄,即使你轉到其它券商再賣出,你不想認真報就
作者:
abyssa1 (abyssa1)
2024-12-30 21:33:00無法證明成本的可以抓八成當成本看看?如果無法舉證實際成本費用者,則依海外所得申報要點之規定,不動產可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所得額,有價證券可按實際成交價之20%計算所得
其實,又不是什麼幾十億上百億的大金額,你隨便報報就好,國稅局看到你申報就很開心了,不會去刁難你。
作者: aria0520 (紫) 2024-12-31 00:40:00
搞不好可以試試看ACATS回台灣XD
作者:
hahalex (Leon.H)
2024-12-31 02:21:00借問板上,如果今年對帳單已實現300未實現500,海外所得只管已實現嗎? 因為想一次回台灣,想確認未實現到底會不會課稅。
不懂耶,你的股票從1000漲到2500,代表漲了2.5倍。如果你只需要30萬資金,只要賣30萬,成本12萬,獲利18萬。而且你進行卷商轉換後,成本不是變成0呀,應該是你轉換的這一批股票的平均成本吧。還是你其實賣了50萬,成本20萬,獲利30萬。這樣你卷商文件就顯示實現獲利30萬,也沒辦法辯說你匯回的30萬有一半是成本
作者:
maplefff (maplefff)
2024-12-31 06:38:00應該是轉換券商成本沒帶過去吧現在還是12/31, 你現在趕快賣掉750, 跨完年再賣250把750免稅額用一用就可以合法不用繳稅了
作者:
Arsen2017 (Arsen2017)
2024-12-31 07:34:00如果是複委託只計到12/27前交易
如果卷商Statement已經寫死獲利30萬,除非上面寫成本是0,你還有機會。如果上面已經列了平均成本20萬,那你要用這個statement去申報海外所得,應該就只能乖乖繳稅,不然怎麼都解釋不了。不然就把這個statement丟進垃圾桶,不申報直接匯30萬,不過財政部找你喝咖啡時,我是不知道怎麼凹啦應該是國稅局
作者: woshiyisheng (Alicia Watson) 2024-12-31 08:12:00
通常要避稅就是國內房車保險醫療預算都弄足 國外所得完全沒有大額匯回機會 才能有效避稅防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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