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Philippines 看板 #1EK-RJM8 ]
作者: makiyolo (瑪爽爽) 看板: Philippines
標題: R: [情報] 展現主權,拿弱勢移民開刀?—反對外交
時間: Wed Aug 24 01:43:44 2011
加註不得改辦居留
東南亞&西藏, 尤其是菲律賓
到昨天, 我才知道, 我很幸運!!! 中了頭彩!!!
本來只是要去聲援的
到現場, 不經意地被知道是受害者之一
於是問我要不要站出來講話
報導中的馬尼拉太太就是我!
當年無能為力, 到處官話。
很感謝南洋姐妹會等組織, 為這些乏人問津的議題請命。
希望痛苦到我為止。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823/131/2xcpl.html
外交部亂註記 異國家庭成黑戶
更新日期:2011/08/23 00:07 史倩玲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部分外籍配偶在來台時,簽證會遭外交部任意註記只能停留,
導致部份外籍配偶不但須定時出境,也沒有健保以及工作權的保障。
數個民間團體於22日上午至外交部門口抗議,外交部選擇性地為難國際家庭。
東南亞外配面臨歧視
一般情況而言,如果我國人民與外籍配偶結婚,外籍配偶完成結婚登記入境台灣時,
一般來說,入境簽證為居留簽證,而外籍配偶可以此至移民署辦理居留證,
在獲得居留證之後,如無其他特殊規定,外籍配偶就可有工作權以及健保。
不過,南洋台灣姊妹會北部辦公室主任吳佳臻指出,部分外籍配偶在入境台灣時,
外交部卻在簽證上註記「不得改辦居留」,導致外籍配偶必須在簽證期滿6個月之後
必須再度出境,無法拿到居留證,停留台灣期間也沒有工作權以及健保。
吳佳臻表示,問題是,外交部並不是在每個外配簽證上加註記,而是某些外配備註記,
某些卻沒有。雖然詢問過外交部標準為何,但外交部的答案卻是發給簽證是國家主權,
因此到最後,外配仍不知道外交部在簽證註記的標準。
不過,吳佳臻也指出,遭到註記的外配,一般說來都是東南亞籍以及西藏籍外配,
外交部明顯有歧視之嫌。
一罪兩罰 不合情理
另一種狀況是,外籍配偶之前曾有逾期停留紀錄,而外配已經被管制,
當外配再度入境時,簽證上也會被外交部駐記「觀察期間不得居留」,
導致外籍配偶無法取得居留簽證。不過,吳佳臻表示,逾期停留的外配已經被管制,
如果在簽證註記,等於一罪兩罰,也根本不合法理。
隨意註記 拆散家庭
抗議現場,一位自稱馬尼拉太太的台灣女性表示,自己學歷是碩士,丈夫是菲律賓人,
曾在國際牛肉麵傑拿下創意獎,兩人都具相當社經地位。
不過,馬尼拉太太表示,自己的先生因簽證被註記而無法居留,因此必須反覆出境入境,
也無法工作有健保。馬尼拉太太表示,原本自己有百萬存款,但因為長期花在機票上,
現在已經所剩無幾,兩人更經常為簽證爭吵。
而另一位小玉,先生原本是越南移工,來台工作時每天必須工作23小時,
並被雇主苛扣薪資,最後只好逃跑。後來小玉的先生遇到小玉,兩人相戀之後有了孩子。
最後小玉與先生繳交逾期法款並在越南結婚,移民署也提前解除小預先生的入境管制。
但之後小玉的先生入境台灣時,卻被加註「觀察期間不得改辦居留」,
小玉的先生不但不能夠工作,還要經常重新出境辦理入境。
而小籲同時要照顧年幼的女兒,又要外出工作賺錢養家,讓小玉一家因此陷入困境。
▲許多外籍配偶因為外交部在簽證上註記「不得改辦居留」,使她們只能取得「停留簽證\
」,
因此每6個月就必須出境一次,即使她們在台灣有合法婚姻跟家庭,
但是卻因只有「停留簽證」無法合法工作,部分家庭無法負擔,只好淪為黑戶。(圖文/\
楊萬雲)
吳佳臻表示,台灣有不少跨國婚姻家庭,
因為外交部在其外籍配偶的簽證上註記「不得改辦居留」,
使得他們只能取得「停留簽證」,導致這些外配每6個月,
甚至1、2個月就必須出境,即使他們在台灣有合法的婚姻與家庭生活,
甚至必須撫養子女、父母,但他們沒有權利「停留轉居留」、不能合法工作。
部份外配家庭因為無力負擔,只好逾期停留,淪為黑戶。
吳佳臻指出,外交部的行為讓這些家庭定期面臨骨肉分散的處境。
這些家庭已經是社會弱勢,經由外交部這樣註記、歧視,
除了要負擔往返台灣與原生國的來回機票、申請重新入境的簽證費用等經濟壓力之外,
多次離境已經嚴重侵害他們家庭團聚的權利,導致家庭與親子關係維繫困難。
吳佳臻也呼籲外交部,外交部不應該刁難有合法婚姻的外籍人士,
也不得在外籍配偶簽證上擅加註記。
抗議團體包括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南洋台灣姊妹會、屏東縣好好婦女權益發展協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白刷刷黑戶人權行動聯盟、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
菲律賓歸僑關懷連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