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想想論壇】
323行政院「血腥鎮壓」反黑箱服貿的抗議民眾,導致手無寸鐵的學生、老師和醫師「頭
破血流」,影片傳遍世界,引起全球民主國家高度關注。事實上,在政院血腥鎮壓前,警
察先進行「驅離媒體」等違憲行為,同樣讓國際輿論譁然!
更誇張的是,馬政府對其違憲行為不知反省,無視「驅離媒體」等同踐踏《憲法》新聞自
由,在日前驅離反核民眾前,又再次暴力拖離記者,其中包括2名《蘋果日報》記者。受
害記者聲明表示,在採訪途中,已向警方表明記者身分,卻被霹靂小組用警棍毆打、讓他
瞬間手麻,器材因此摔地,足見馬政府明知記者正在進行新聞採訪行為,仍以暴力戕害新
聞工作者,此舉侵犯《憲法》第11條保障之新聞自由。
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書揭示:「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
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
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11條所保障。新聞採訪行為則
為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集、查證行為,自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範疇。
」,換句話說,大法官已告訴政府,新聞自由是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的必要機制,而新
聞採訪行為是《憲法》第11條「新聞自由」的保障範疇。
政府在何種情況下可以限制新聞採訪自由,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書:「新聞採
訪自由亦非絕對,國家於不違反《憲法》第23條之範圍內,自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
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也就是說,警察必須要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才能對記者採訪
行為進行限制。
惟遍查《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或《行政執行法》等驅離民眾相關法規,均
無明文或明確授權警察可以對記者進行「驅離」或持警棍攻擊、打壞攝影器材的法律依據
。簡單的說,政府下令警察「驅離」媒體,行為欠缺法源已屬違法,又明知是記者還暴力
驅離,明顯侵犯釋字第689號解釋保障「新聞自由」意旨,這種「驅離媒體」當然違法違
憲!
事實上,內政部在釋字第689號曾答辯主張:「新聞自由係一制度性基本權利,乃為保障新
聞媒體自主獨立,免於政府干預,以發揮監督政府之功能」,但警察「驅離媒體」的暴力
行為,正是政府對媒體自主的不法干預,足見內政部警政署是「明知故犯」。
早在三二三政院「驅離媒體」事件中,國際記者協會已發聲明指出,「警察以這種方式、
物理性地限制採訪,是令人不能接受的。這同時也是極端地過度對媒體使用武力,目的是
企圖掩蓋一個具有顯著公眾利益的故事」。可恥的是,馬政府對於國際輿論的苦口婆心「
視若無睹」;對大法官解釋與《憲法》規定「棄如敝屣」,這種一犯再犯侵害「新聞自由
」的違法違憲行為,主政者除應付出刑法「妨害自由」與「國家賠償」的法律責任外,更
將為世界民主國家所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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