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為針對以下判決之回應
https://www.ptt.cc/bbs/Sub_GMobile/M.1498112370.A.895.html
首先,我先闡述一下我之前對非指名道姓挑釁的定義:
1.檢舉人數需達當下上線人數的20分之1
2.被檢舉人被檢舉的文句幾乎是相同
3.被檢舉文句確實含有挑釁意涵在
所以,watanabekun於文章:
https://www.ptt.cc/bbs/GBF/M.1496318997.A.186.html
裡面的"是在挑釁啊,對某些推文一擊離脫的熟客w"(06/01 23:11)
符合以上三者的定義,所以根據版規二挑釁我判處他水桶三天
接著,約莫兩點時收到多人的檢舉信檢舉說:
watanabekun在水桶期間改置底文章並挑釁版眾
於是乎根據又符合我上面三條對於挑釁的定義
於是判他累犯七天水桶,並撤銷他情報文的置底
最後的水桶判決是鬧版+挑釁,所以我先說我改版規前對鬧版的定義
1.檢舉人數需達當下上線人數的10分之1
2.必須是對於同樣事項的檢舉(例如不斷亂改版規版標
因此我由以上兩條認定watanabekun鬧版並因累犯水桶30天
以上是針對watanabekun判決的詳細判決原因
另外對於deadwater的處置,組務表示分身得由帳號部認定
於組務判決出來後,也有板眾寄信問我要不要申請分身查詢
後來跟組務討論的結果是說,由於板規不朔及既往
之前並沒有規定分身的處罰,所以就撤銷其分身查詢
最後是watanabeku在自己申述文
https://www.ptt.cc/bbs/Sub_GMobile/M.1496856471.A.A5E.html
裡面提到:
“組務認定上述任何一部份違規屬實,本人願自肅最終判決水桶時間之兩倍刑期,不在該
看板推發文,以表示對板規之尊重及曾任板務人員者應恪守的紀律要求”
有板友來信問說是否要針對此句話將watanabeku的刑期延長至90天
我也有跟組務討論過,結論是我們將此句話當作他隨便說說,維持原來30天判決
以上是針對此次水桶與水桶申述案的始末與判決依據。
若有板友對於判決還有問題也可以寄信來問我,我會盡量回覆。
還懇請各位版眾遵守板規,互相尊重,讓gbf版成為更好的討論空間。
捷克杯特 6/2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