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徵求賭盤選項 (新增表單提供選項方式)

作者: samok (☺☺☺☺☺☺☺☺☺☺☺)   2019-01-22 02:58:47
※ 引述《sp89005 (Arioka Kirito )》之銘言:
: ※ 引述《samok (記者只會抄公社低卡記錄7)》之銘言:
: : 這麼說好了
: : 我是想知道為什麼他們會認為這樣是合法的
: : 而大麻部分很多研究也指出對身體的毒害不會高於抽菸之類的不是嗎
: 那你抽啊?真好笑。
: 演唱會門票官方要賺的話自己賺不會
: 還給黃牛賺?
: 現行台灣法律 黃牛票就是犯法 大麻就是犯法 很難懂嗎?
看到這個 我想到之前有遇到的一個狀況
台灣現在社維法就是只罰運輸、票券
雖然案例80年以來只有6案 但還是違法的所以我就觀望就好
但相反來看 除了運輸票券跟娛樂票券之外的就不是這樣囉
把之前的案例當作最近剛剛也有看到的的Ed當類似例子好了
Ed很久之前出了一張專輯 現在早就已經絕版了 在網路上被視為逸品
我就把這個舊的專輯 跟在最近的簽唱會上的專輯總共兩張一起賣出去
結果哩 被購買人父母發現 說浪費錢要取消
當然不可能 最後就約警局談判
一看不得了 早就成年了 完全行為能力 自己喊的價格自己負責
對方也發現站不住腳 就跟警察說 沒有專輯賣那麼貴的啦 玫瑰95都賣300~400左右
警察當下也無語 我也無語 警察就說 你會覺得一本哈利波特跟一本JK羅琳簽過名的
價值一樣嗎
最後開開心心銀貨兩訖
把剛剛世大運那篇再貼出來看一下
所以台灣政府講白一點除了演唱會跟台鐵這種有形的票券之外其他跟
本沒有辦法嘛
(四)購買「運輸、遊樂票券」?
由於條文已限定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因此其他商品的黃牛即不在社
維法規範範圍內,例如嘉義某家著名蛋捲、某家美式賣場的厚奶茶,雖然都曾因
為熱銷與轉賣黃牛而上過新聞,然而皆未違反社維法。
比較有爭議的可能是「含有門票的商品組合」,比如說購買限量精裝 cd 即附
贈演唱會門票,或者限量福袋內的獎品包含簽名或握手會門票。目前實務上雖然
尚未見到相關案例,但由於此類商品原本的銷售方式即未對門票本身加以定價,
僅是作為贈品或商品內容之一,因此購買此商品組並不屬於購買「運輸、遊樂票
券」,將之高額轉賣亦不在社維法規範範圍內,儘管眾人皆知商品中最有價值的
其實就是門票,甚至若非為了門票根本不願意購買該商品組。
: 藝人演唱會一張要賣到1萬8他不會自己賣就好?
: 賺的錢可以拿去多投資演唱設備或是其他東西?
: 而且GOOGLE了一下不要把二手票跟黃牛票劃上等號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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