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灌水] 阿菜板主生日快樂,妳欠我們的裸奔呢?

作者: Chang   2019-10-22 17:01:05
※ 引述《O5 (歐歐歐歐歐有五個)》之銘言:
: ※ 引述《DrBear (老熊)》之銘言:
: : 不然就更狠一點
: : 看能不能民事告賠償
: : 刑事告過失傷害之類的
: : 當他害怕坐牢時
: : 他就會比較積極
: 網路上大部分都說直接告過失傷害
: 再申請刑事併民事
去受理的警察局提告對方過失傷害,這個很簡單,不用請律師,
然後提刑事併民事賠償
只要醫師有開出診斷證明(擦挫傷也算),
提告過失傷害幾乎都會成立,
基本上就是判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
也就是一條傷害罪前科+3萬元(或被拘役30天)
以台灣的法令來說,這個蠻不公平的,因為不管你肇責多或少(除非零肇責),
只要造成對方受傷,他提告的話,傷害幾乎都會成立。
所以,萬一不小心發生車禍的話,
驗傷很重要!驗傷很重要!驗傷很重要!
如果雙方都有誠意和解,驗傷單可以備而不用,但如果遇到那種避不見面的,
直接提告傷害,那就變成對方會主動來找你談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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