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於去年9月就很高興的訂好餐廳(宴客日1041114)
但卻突然接到餐廳通知、因為餐廳要整修、
所以不能宴客、請我們重找餐廳
當下真的是生氣到不行、裝修這事因該是很早就會知道的計畫
怎麼會超接呢??真的很無言、一切都須從頭再花時間找
現在回去看當初的訂金單、裡面有一條規則
"宴會合約一經簽訂、雙方皆須履行合約內容、雙方不得擅自更改合約內容、
若有以一方擅自變更、則須賠償簽約總金額三成賠償金"
想請問大家、所謂簽約總金額、是指"訂金"總金額的三成、還是
就是指"全額(單價*桌數)"的三成。
因為接到電話就忙找新餐廳聯絡看場地、到現在才想到賠償問題、
還請大家幫我解答、之後才好向餐廳討論毀約事宜。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