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新板主上任 (KDDKDD)

作者: noodles73 (TANK)   2015-07-12 06:32:10
推 dreamfly7691: 請問小組長對申訴做出警告版主判決,這樣可以罷免嗎 07/12 02:35
→ dreamfly7691: ?
推 birdy0914 : 我剛剛有想到覺得好像可以耶(小聲)
<刪除板主>
1.若為自願請辭,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
2.若非自願退位:請至小組事務板提出罷免連署申請,再至 LifeRecallBM
板發起連署。
0>提出罷免前必須有組務申訴紀錄及小組長定案判決,
並於小組長定案後七日內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罷免板主申請。
1>罷免原因需符合公眾議題,並由小組長審核。
小組長得判定罷免原因無效,為無效罷免案。
2>發起人須符合資格登入300且發表200。
3>提出罷免連署者,需在開始連署一小時內將連署文轉錄至該看板及小組事務
板,告知進行罷免連署中。若無告知,則連署視為無效。(遭處分致未符合
發文限制者可由他人代為轉錄,分身帳號無效)
4>板主不得刪除上點所提之告知文。(建議連署者自行存證)
5>罷免連署中,因程序不符者(連署遭裁定不合組規而無效)或利用分身ID
發起連署,其發起人於該連署發起日起一年內不得於本群組內提出任何罷免
連署。
6>連署時間滿七天發起人方得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超過連署結束時間四十
八小時未提出申請者,不得提出申請。未至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者,三個月
內不得提出罷免連署。
7>提出申請後,小組長可視情況延長連署時間,至多十四天。(連署期滿)
8>連署有效票為登入次數 250 次以上。
9>基本連署門檻之定義為有效支持票50以上,
且有效支持票數高出有效反對票數的1/2以上。
10>若罷免連署票數未通過,判定為罷免未通過。
從該連署發起日起一年內不得以相同之原因(事件)對相同之板主提出
罷免連署。
11>被連署罷免期間,該板主不得以推薦形式提出新增板主之申請。
3.看板超過半數的板主同意罷免另一位板主,則無需經連署,可直接至小組事務
板提出申請,罷免原因需詳細陳述,由小組長審核。
三、板主懲處
1.板主無故隱板及違反本站或本組之規定或公告,依違情節程度作以下之懲處:
1>警告。
板主於一年內遭警告兩次就解除板主職務。
2>解除板主職務。
3>褫奪於本群組內任板主之權。
2.累犯者加重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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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罷免連署前,請詳細觀看規則
免得罷免不成反而送上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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