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已經訂了三月初的喜宴,
但由於總總考量,
最後決定訂結合辦,
所以原先訂的餐廳要取消,
已經google了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
目前有看到我們應該是完全符合退全額定金的,
第六條 (甲方任意解除契約)
二、甲方訂席期日距約定辦席、外燴(辦桌)日前二十九日至八
十九日者:
(一)甲方通知於原定辦席、外燴(辦桌)日前六十日至八十九
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
(二)甲方通知於原定辦席、外燴(辦桌)日前三十日至五十九
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五。
(三)甲方通知於原定辦席、外燴(辦桌)日前十日至二十九日
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四)甲方通知於原定辦席、外燴(辦桌)日前九日內到達或怠
於通知者,乙方得不退還甲方已付定金。
我們訂席是今年八月,訂明年三月,現在取消已符合(一)的條件,
想請問有人被為難沒退成功的嗎?因為這是明文規定,理論上要依規定辦理沒錯吧?
(原來也傻傻的以為定金只能抵消費),請問大家是否有這樣的經驗呢?
謝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