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教各位新秘的毀約條件

作者: cplv (小王子的玫瑰)   2016-05-26 01:29:57
最近在工作極大壓力下 找新秘、試妝找得心力交瘁 10/29真是討厭的大日子><
試到覺得不錯也聊得來的
第一個 因故在還沒簽約前就被放鳥了
第三個 我就趕緊確認請對方傳合約來
但我對乙方的毀約條件有疑問...想請問大家的新秘都是這樣簽的嗎?
因為我看起來感覺像是
我如果付訂後毀約 訂金沒收
但他如果毀約 三個月前說 只要退訂金即可 不到三個月 只要有幫我再找到造型即可....
還是我中文不好理解錯誤了啊><
提供合約內容如下...
3. 乙方(新娘造型) 因天然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本合約無法履行者,乙方需於知悉無法提
供服務時立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後得解除本合約,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應
將甲方已支付之訂金退還甲方。
4. 除上述第3款之因素外,乙方於服務日期前得通知甲方解除本合約。但乙方除應將甲方
已支付之訂金退還甲方外,並依下列標準賠償甲方或協助甲方尋找可完成服務之新娘造型

a.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三個月以上通知,退還全額已支付之訂金。
b.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二個月至三個月以內通知,賠償主要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十。
c.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一個月至二個月以內通知,賠償主要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

d.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一個月以內通知,賠償主要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三十。
5. 甲方(結婚新人) 因天然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本合約無法履行者,甲方需於知悉無法
接受乙方服務時應立即通知乙方並說明其事由後得解除本合約,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應將甲方已支付之訂金退還甲方。
6. 除上述第5款之因素外,甲方於服務日期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合約。但甲方需依下列標
準賠償乙方:
a.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三個月以上通知,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已支付給乙方之訂
金。
b.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二個月至三個月以內通知,除不退還已支付訂金,另需賠償主
要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十。
c.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一個月至二個月以內通知,除不退還已支付訂金,另需賠償主
要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d.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一個月以內通知,除不退還已支付訂金,另需賠償主要服務費
用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我對我毀約賠償完全沒有疑問 很合理
我的疑問是 我現在覺得找新秘真的非常痛苦 如果前三個月又要再找一次 我會崩潰啊啊
!這不是退定金可以彌補得了的啊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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