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指名攝影師 請勿對號入座"
我不禁想問 是我太龜毛了嗎?
最近在找攝影師,連續接洽的2家都覺得合約內容過於簡單....
因此提議說要增加合約內容
但是明顯攝影師都不願意...
第一家攝影師直接挑明說 可以按照合約走 但是很多隱性的內容會不一樣
例如所帶的器材 他說他都會多帶 但是如果按照合約內容就是只有帶那些
器材一樣可以拍
還有 照片精修的程度,他說可以交件時候copy全部設定
這樣就可以一天做完
第二家也很直接說明 會造成業務困擾且喪失信任感 建議我找其他間拍攝...
問題是我找的是網路上面的範例
若乙方在未告知甲方情況之下,未依雙方上述約定之服務時間抵達約定地點為甲方服
務,乙方除了須無條件返還甲方原本已支付之訂金,還須賠償甲方主要服務費用總額之一
倍做為懲罰性賠償。
乙方未按雙方約定之期限寄出作品,逾期一日依主要服務費用總額賠償1%,至寄出作
品當日止。乙方無法交件,除全額退回主要服務費用總額,需賠償主要服務費用總額之
1 倍給甲方。
我覺得這很基本阿!遲到跟交件這2樣不是都是大忌嗎
難道要求這些是我太超過了嗎>"<
哀哀,準備要開天窗了。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