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關於被告的事情的最新進度

作者: frank1033 (路人甲)   2016-08-26 01:31:35
第一:經查證 該"a004632"並非當事人之帳號 而是當事人之友人的帳號
目前已經跟該帳號的原主人溝通過 應該不會再有機會用該帳號發文
雖然有違帳號的使用規定 但為了避免更進一步去刺激當事人
因此先給予警告乙支 若該帳號或其分身再次來看板上PO文
則會將相關證據轉送帳號部處理!
第二:目前婚攝已經於前幾日去警察局做完筆錄回來 他有問了一些情況
跟版友有相當的關係 因此附於下文
第三:請其他版友也注意 我真的不希望再有類似情況發生
拜託 請多溝通 告人也是要花錢和時間的好嗎!!
============================以下為信件全文====================================
作者 stevennanan (steven)
標題 Re: 不實評論檢舉
時間 Tue Aug 23 23:30:5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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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您好,剛才從警察局做筆錄回來,並且與他們諮詢了一下,其中有一部分跟您說一下,
警察一開始有詢問到關於您代PO的事情,
1.我表示您為此平台之管理員,並且並不認識我,只是因為此平台發言權限制的問題
所以協助會員將陳述內容轉達上去而已
2.同時警察也有詢問我是否知道此平台為公開平台,我也表示知道
綜合以上兩點,我的認知是:
1.已明確告知警察此文章由我撰寫,因此有問題警察會找我
2.您身為管理者協助新會員的舉動,並無違法,因此新娘確實沒有任何名目告您
3.在PO文以前我清楚知道此平台為公開平台,
因此在我PO文後其他網友轉分享理論上是沒有違法
這點就好比說:某A君在知名報章雜誌上爆料某B公司的產品為黑心產品
而購買了此知名報章雜誌的民眾將此報章雜誌與親朋好友分享並不構成犯罪
就算某A君的爆料為不實內容,也只是某A君個人行為上的責任
購買報章雜誌的民眾,只要沒有公開的人身攻擊,不會因為分享而構成犯罪
(雖然如此但我也認為為了避免再刺激到新娘的情緒,不要再繼續分享較為妥當)
最後,警察的立場絕對是中立的
也有告知我,只要澄清文內容屬實,就不構成毀謗罪,反而原告犯了誣告罪
因此我想麻煩您繼續保留我的PO文以及新娘的PO文備份
以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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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ceanlovesky (等待)   2016-08-26 11:15:00
攝影師跟版主辛苦了 希望她能受到應有的教訓!
作者: autumnspring ( DoMiSo)   2016-08-27 17:45:00
怎麼跟最近的捷運八娘很像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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