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打給後 (幫朋友代PO)
小弟原訂今年12月在台中萊特薇庭舉辦婚禮,押金已付兩成,因疫情關係打算想取消婚禮
,怕到年底就算取消三級,也沒有人敢來參加,到時需要補到低消金額,實在不敢賭。
目前合約有兩條是比較有直接關係(甲:我方;乙:萊特)
1.若因甲方個人因素於宴會日期前90天前取消,乙方將收取全額訂金。
PS:宴會日期60天內,酌收全額訂金+30%宴會廳低消;以此類推。
2.若因天災、政府等不可抗因素不可歸咎於甲乙雙方之事,致不能履行者,乙方得於甲方
使用本場地前解除契約,並將訂金全額退回甲方。
第1點:現在取消算是我個人因素嗎?難不成我要到年底才去做決定,到時我還要多賠錢
,而且我發現不管怎樣,我的訂金本來就拿不回來了。
第2點:天災等致不能履行者,甲方就不能解除契約嗎?
目前有跟廠商協商是否能全額或部分退費,其餘轉餐券,得到回覆是只能全額轉餐券,這
餐券我不知道要吃到什麼時候,想問還有其他方法或管道可以解決嗎?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