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反推] Ms. Kaffi卡菲小姐擅自商用婚紗照

作者: canlest (呆呆)   2021-07-29 11:10:53
平日看quehenn大大的推文,覺得GetMarry版有這樣的熱心版友真是太好了,
然而推文中有些錯誤之處,
所以也想讓大家知道,一生一次的事情不該有模糊地帶
經濟部公告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中,(大家買房也注意這個)
「婚紗攝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明文規定,若無另行規範則
a.著作人為業者
b.著作財產權人為消費者
以原PO的例子,顯然業者行為超出了規範
因此以下推文有嚴重錯誤
→ queheen: 看一下,妳可能可以算是共同著作人,著作台灣 07/29 08:44
→ queheen: 財產權就是屬於著作人,公開作品需要全台灣 07/29 08:44
→ queheen: 體著作人同意,兩者並沒有分開台灣 07/29 08:44
推 queheen: 其實以智慧財產權來說,攝影師本來就可以台灣 07/29 01:42
→ queheen: 商用也可以授權其他工作室使用阿~並沒有台灣 07/29 01:42
→ queheen: 違法,只不過道德上不應該這樣做啦台灣 07/29 01:42
這並不是道德的問題,這是法律的層面,這很嚴重
另外提供經濟部智財局的案例參考 https://imgur.com/X7H5H5l
推 queheen: 你問的是什麼樣的人XD著作權法妳可以自己台灣 07/29 08:44
另外,我也蠻想問q大詢問的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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