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曲獎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 88 年 8月 11 日行政院新聞局 (88) 建版三字第 12939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 樂產業局(業)字第 10530065491 號
令修正發布獎勵要點、同年月日局音 (業)字第 10530065691 號 令訂定發布報名須知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5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局音 (輔)字第 10730064161
號令修正發布獎勵要點
一、為獎勵流行音樂出版事業其從人員及對工作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評審工作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遴聘專業人士組成金曲
獎評審會(以下簡稱)負責,標準由該議定之。
三、獎勵項目:
(一)演唱類:
出版獎:
1、年度歌曲獎
2、年度專輯獎
3、最佳國語專輯獎
4、最佳台語專輯獎
5、最佳客語專輯獎
6、最佳原住民語專輯獎
7、最佳音樂錄影帶獎
個人獎:
1、最佳作曲人獎
2、最佳作詞人獎
3、最佳編曲人獎
4、最佳專輯製作人獎
5、最佳單曲製作人獎
6、最佳國語男歌手獎
7、最佳台語男歌手獎
8、最佳國語女歌手獎
9、最佳台語女歌手獎
10、最佳客語歌手獎
11、最佳原住民語歌手獎
12、最佳樂團獎
13、最佳演唱組合獎
14、最佳新人獎
(二)演奏類:
出版獎:最佳專輯獎
個人獎:
1、最佳專輯製作人獎
2、最佳作曲人獎
(三)技術類:
個人獎:最佳裝幀設計獎
出版獎:
1、最佳演唱錄音專輯獎
2、最佳演奏錄音專輯獎
(四)評審團獎
(五)特別貢獻獎
四、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出版獎部分:
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者一名,頒發金曲獎座
一座及獎金。
(二)個人獎部分:
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一面;其中最優者一名,頒發金曲獎座
一座及獎金。入圍或得獎作品為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各頒發創作人該獎項入圍
獎牌一面或獎座一座。但入圍或得獎作品為合唱團或交響樂團創作者,僅頒發合
唱團或交響樂團入圍獎牌一面或獎座一座。
(三)評審團獎部分:
得獎者以一名為原則,頒發金曲獎座一座及獎金。
(四)特別貢獻獎部分:
得獎者以兩名為限,頒發金曲獎座一座及獎金。
前項出版獎及個人獎入圍名額,得由評審會為增減或從缺之決定,且入圍後,評審會應
評選出最優者一名;評審團獎以評選出一名為原則、特別貢獻獎以評選出二名為限,並得
從缺。
五、各年度金曲獎報名須知由本局另定之。
六、入圍者或得獎者有參賽身分不符規定、作品不實、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
本局得於事實確認後,撤銷其入圍或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牌、獎金或獎座
。
https://www.bamid.gov.tw/information_143_95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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