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了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10&flno=53
第 53 條
1.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及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
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
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
2.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
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於2022年11月26日舉行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批踢踢四大八卦板主是否提前......
新聞回文、問卦發布有關候選人、之民意調查資料,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