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樓上:若遵循您具名公布的八檢板板規第二條第二項板規,「未提出檢舉者」的已被站外媒體報導者的姓名職級,又有必要逾越嗎?甚至八卦版第八條第一項也應包括到的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可能用得到的第2,6,20,41…條,敢問您曾經花了多少時間研讀或請教批踢踢其他賢達呢?感恩!(如果在下僅以涉及個資四個字回答他人,在下接下來恐怕 得花更多時間解釋;補:在下至今沒惡意敵對您的意圖)追加補充:如果參考看板《Board-Police》近期的幾個裁判提到的直接連結可被識別基準:
https://archive.ph/q7yjyhttps://archive.ph/Yad8i https://archive.ph/PdtT2應該都比涉及兩個字較為精確且嚴謹(而《Board-Police》所管轄之看板,適用於全站,應該可以算是現行八卦板板規第八條第一項至少可以參考甚至可依循的批踢踢站規唄?)<=補收尾右括弧,對不起!而現行八卦板板規第八條,既然明示「以下情事者」,而非「以下情事之一」,那好像應該要優先檢驗第一項所明示的是否「違反中華民國法律、批踢踢站規」,沒錯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