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第四條:〔政治八卦規範〕
 ̄ ̄ ̄ ̄ ̄ ̄ ̄ ̄ ̄ ̄ ̄ ̄
‧ 人物類: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之特定政治人物(歷任、現任之正副總統、政務官、
黨職人員、民意代表、競選中之候選人、參加黨內初選的總統和立委候選人、發言
人、常見於相關媒體發言之幕僚)及上述人員之伴侶。
‧ 議題類: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之政府職務、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之政黨政治。
修正後:
第四條:〔政治八卦規範〕
 ̄ ̄ ̄ ̄ ̄ ̄ ̄ ̄ ̄ ̄ ̄ ̄
‧ 人物類: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之特定政治人物及其伴侶。
歷任、現任:正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官、立委、縣市長、縣市議員。
(包含歷任國大代表、省議員)
現任:監察委員、考試委員、黨職人員、鄉鎮市區民代表、鄉鎮市長、經選舉之區長。
競選:競選中之候選人。(村里長需注意是否為競選中之候選人)
黨內初選之總統、立委、縣市長、縣市議員候選人。
於中選會登記連署之候選人。
上述候選人之發言人、常見於相關媒體發言之幕僚。
初選和連署失敗為退場點,但需注意是否有歷任、現任相關職務。
落日條款:歷任國大、立委、省議員、縣市議員,於身故後可問泛政治除外之八卦。
‧ 議題類: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之政府職務、政黨政治、各級民代職務。
(政府職務不含村里長,但村里長問卦需注意是否涉及政黨政治和其他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