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成廢死著認為死刑無法解決問題
不贊成者認為死刑有嚇阻作用..
各有各的道理,但兩極化的爭論是不會有交集也沒有太大意義..
我個人是實用主義, 如果是現行犯或者是證據確鑿,嫌犯也認罪無誤,
那要不要判死刑,不該是法官決定,而是由被害家屬來決定..
如果嫌犯有悔意,也願意承擔被害家屬提出的賠償條件,被害家屬也同意,那就不需判死刑
反之被害家屬如果認為只有死刑才能消恨,那就判死刑吧..
也就是說這死刑的判決除了是法律上的,被害家屬的看法才是最重要的..
※ 引述《a410046 (a410046)》之銘言:
: 如果生命是不可侵犯的價值,那自由能不能侵犯?
: 照他的言論,為了追求正義去限制別人的自由不也是一種自我矛盾?
: 那要不要廢囚?
: 沒有什麼價值是不能侵犯的,自由也是,生命也是。
: 今天你做了危害別人的事,你就得付出代價。你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 就像打碎了別人的東西必須賠錢一樣,很簡單的道理。
: 你可能打碎了對他人很重要的東西,
: 即便你做出賠償也無法復原你所做的,
: 亦無法平復他人的心情,但你必須承擔這一切。
: 更何況當你做了一些與禽獸無異的舉動時,你就不配被稱為人類。
: 我不認為撲殺一隻放到街上會對人類極可能造成傷害的動物,
: 是什麼侵犯正義的事。
: 只是你魏楊一開始就把死刑定位成一種宣洩憤怒的工具而以。
: ※ 引述《dora1024 (喔)》之銘言:
: : 原文網址:http://ppt.cc/icql
: : 魏揚
: : 簡單的一些想法:
: : 1. 法律的設置與執行應該以追求正義為目的,而不是回應個人或群眾的憤怒、仇
: : 恨。這邊談的「正義」應該具有內在一致(coherent)的價值與邏輯,且符合比例原
: : 則。
: : 2. 談到內在一致的價值與邏輯,我認為如果我們把「生命」視為最終不可侵犯的
: : 價值,則當此價值遭到侵害而我們必須尋找洽當的懲罰或補償手段時,我們不應該
: : 訴諸於「生命」這個最終價值的再次侵犯。如此一來,這個「正義」就存在著自我
: : 矛盾的危機。簡言之,我們不應該用侵犯「A價值」來作為「A價值」被侵犯的懲罰
: : ,尤其是當此價值被視為最終價值時。
: : 兇殘的手段當然令人憤怒,生命的消逝絕對令人痛心,犯下錯誤者必須受到懲罰,
: : 唯此懲罰手段必須符合具有內在一致之價值與邏輯的正義判準。
: : 否則的話,就不要再談什麼正義了,也不要談什麼生命作為最終不可侵犯的價值了
: : ,因為老實講我們壓根不在乎正義是否判準一致,我們只想報仇,那就讓我們回歸
: : 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