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幾個藍委思考邏輯也不能說他們腦殘,而是中華民國法律的邏輯其實
就是差不多這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 就是最好的例子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坐車繫不繫安全帶 或是 騎車要不要戴安全帽 都是影響人民個人自身的安全而已
但是立法者為保護人民自己的安全,制定法律卻強制人民必須遵守,不遵守還要
對你罰鍰。
所以搞不好他們有可能會因為要維護捷運內乘客自身之安全,也去修改大眾捷運法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
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進
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
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
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隨地吐痰
、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
、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而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
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十四、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
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
在捷運車廂內睡眠、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數據通訊或其他
使其無法注意周遭情況之行為,不聽勸止。
搞不好他們會開始考慮做這樣的立法也不一定,要罵他們如果這樣立法腦殘的人
麻煩也對繫安全帶跟安全帽這兩件事情 一起罵腦殘喔 不能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