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b571 (布萊恩)》之銘言:
: 為何鄭捷的弟弟會打赤腳呢 ?
: 因為哥哥的鞋被當作證物收走了
: 於是弟弟馬上就把鞋子脫下來給哥哥穿
: 現在那雙鞋都還在哥哥那裡
: 但這件事交到中X手裡就變成了行徑詭異這樣...
: 真是太下流了
請問有任何可佐證的人事物嗎?
鞋子為何會被當證物?
為廷用鞋子丟人,鞋子被當證物。
那鄭捷呢?
除了鞋子,那衣服褲子不用嗎!豈不光溜溜?
我第一時間在臉書打心得文,五分鐘有1/40的好友點讚。
但後來想想我這行為豈不跟被我封鎖頻道的中天一樣?
未經查證,只要別人認同。
說好聽是以其人之道還他人之身。
說難聽是以訛傳訛。
跪求任何可佐證的人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