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被羈押後,拘禁於看守所中,原則上得與外人接見、通信及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
(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
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
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
(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
這個案子發生過程明確、人證物證俱全
有什麼特別需要禁見的?
(不然先去修法,再來罵法官)
※ 引述《train60125 (少壯能幾時)》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蘋果日報
: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 鄭捷未禁見 民眾寫信罵法官「無能」
: 新北地院裁准羈押捷運殺人犯鄭捷卻未禁見,引起部分民眾不滿,先後以「憤怒的
: 台灣人」、「2300萬的人民」名義,寄兩封限時專送信件至新北地院質疑鄭捷沒有
: 禁見的必要?並謾罵「無小路用的恐龍法官」、「沒資格當法官,請立刻下台」,
: 甚至詛咒法官全家死光光。
: 新北地院表示,禁見與否與被告犯罪無關,也不是懲罰被告的手段,希望民眾能理性
: 看待此事。(孫友廉/新北報導)
: 3.新聞連結:
: http://goo.gl/Jz0pfg
: 4.備註:
: 這文筆很像國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