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一下 很多人不知道"背信罪"是什麼
簡單地說 背信罪=公務人員的貪污罪 民營企業因為不是公務 沒有貪污
所以就以背信為罪 係指經營者違背了誠信善良管理人之責
一般公司老闆如果掏空公司 被起訴的眾多罪之一也是背信罪
只是台灣司法碰上這種財金犯罪 除非是顏射不對(顏色) 或者小咖該死
否則通常財金審理拖上7~8年到十幾年都是正常的事
君不見某金控老闆和某前証券大老掏空公司幾億元
一審過後 前者裝死說自己有老人痴呆(最近兒子結婚莫非是為了沖喜), 另一個是檯面上辭
去了董事長, 結果經營權之爭時還是照樣出來喬事情 還以工商大老身份見總統
對政策指指點點 5~6年過去了, 二案都還在二審,
大家可以開賭盤 看看最後到底是三審定讞老闆被關 還是兩岸統一會先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