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不反對自經區 但條例缺失太多
新頭殼newtalk2014.05.28 翁嫆琄/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財政、內政聯席委員會今(28)日再度審查《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
例》草案,並邀請各縣市首長備詢。親自出席會議的花蓮縣長傅崑萁強調,台灣
人民不怕競爭;彰化縣長卓伯源則表示,彰濱自由經濟示範區若再不開發,簡直
是浪費國家資源。而僅提供書面報告的台南市政府則指出,台南市不反對制定自
經區特別條例,但目前的草案有許多缺失,包含33個條文是空白授權等,爭議性
大。
立法院今天邀請縣市首長列席參與自經區特別條例審查,國民黨26日強調,綠營
縣市首長應對自經區表態,否則「不支持就劃掉!」不過,綠營縣市當天也已表
明不會派人赴會,因此今天綠營縣市並未派人出席會議,僅有台南市政府提供書
面報告。
台南市政府的報告中列了10項對自經區特別條例的意見,內容指出,台南市不反
對制定自經區特別條例,但目前的草案有許多缺失,包含33個條文是空白授權、
得進駐自經區的產業也未明定於條例中等,恐將違背政策原意,未來執行可能也
有困難。
台南市政府強調,自由化與國際化是台灣經濟的出路,因此自經區應有助於台灣
與世界重要經濟體的區域整合,但是特別條例卻存在許多缺失及政策面的不明確,
甚至是空白模糊事項,因此行政院應交代清楚,立委也應妥適審查。
傅崑萁則表示,花蓮縣急需自由貿易港區與示範區,因此希望示範區盡快成立,
而且台灣人民不怕競爭,一定要和世界接軌。但他也提到,自經區條例能給哪些
產業給予哪些支持、補貼,政府要提出完整配套,才算是對人民負責。
卓伯源也說,台灣是海島型經濟,要走出去才有機會,他舉Google為例,強調該
公司經過2千多項評估後,已在彰化投資6億美元設立資料中心,也已開始營運。
他強調,彰濱自由經濟示範區有5項優勢,未來也可與上海自貿區接軌。另外,彰
濱也早就通過環評法,田尾西區也已完成填海造地744公頃,政府就是地主,不用
再徵地,極具優勢,因此若不開發彰濱,簡直是在浪費國家資源。
http://newtalk.tw/news/2014/05/28/47730.html
PS: 昨天「自由經濟示範區地方座談會」的臺南市場次,台南市長有出席發表意
見。
針對自經條例台南市提出十大質疑 呼籲經濟自由化非零和遊戲 應專注台灣主體
提昇產業動能
刊登發佈日期:2014/5/28 下午 03:11:33|
最後修改日期:2014/5/28 下午 03:27:49
針對行政院規劃自由經濟示範區及特別條例,臺南市長賴清德28日在「自由經濟
示範區地方座談會」(臺南市場次)提出安平港納入自經區的四大理由,更進一
步針對政院版「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提出十大質疑,希望行政院、立法院
改善目前草案中空白授權的立法模式,呼籲國民黨立院黨團停止「不支持就劃掉」
的威權式作法,賴市長再次強調安平港納入自經區的決心,而這並不代表需要照
單全收目前草案的不當設計。
賴市長提出四大理由說明安平港納入自經區的必要性,一、不但可改善安平港為
高雄港附屬港口的地位;二、可提昇安平港的能見度,恢復國際商港歷史地位;
三、擴大安平港的功能,不再只是進出砂石及水泥,而可晉升為雲嘉南的貨物進
出港;四、更可透過航線的建立,為臺南市帶來觀光熱潮與強化海運及貿易服務。
事實上,安平港申設自經區的時間早於政院提出的條例草案,賴市長指出,臺南
市政府早在102年5月17日就提出申請,同年8月20日獲交通部核定,並依行政院8
月8日所宣布的政策,將安平港完成自貿港區申設後,納入第一階段自由經濟示範
區,當時,行政院所謂的特別條例尚未出爐。
直到102年12月26日,行政院才提出「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並送立院審
議,依行政院說法,特別條例係為第二階段開設申設而制定,是否一體適用第一
階段宣佈的自經示範區,也就是包括安平港等6港1空,未見明朗,臺南市政府也
針對此點提出疑問,希望能有更詳盡的說明。
賴市長強調,臺南市政府並不反對制定特別條例,但是綜觀立法院在審議中的草
案內容,有必要提出十大疑義,針對法制上的缺失與政策面的不清晰,來做清楚
的說明,希望行政院以及立法院都能本於權責加以討論,並且能夠制定一套確實
可以執行、符合責任政治、能夠讓臺灣經濟動能向上提昇的法律,而不是做為政
治上「要或不要」那種簡單的二元邏輯,由國民黨立院黨團放話要求「不支持草
案就劃掉」的威權式作法;為此,臺南市政府在此表達抗議,要求國民黨停止一
切離譜、荒謬、破壞民主的行徑。
另外,臺南市政府更提出對行政院版條例草案的十大質疑。
一、條例空白授權 架空立法權
整部條例草案共73個條文,其中高達33個條文均授權由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定之,
幾乎達二分之一的條文;雖然符合授權明確的原則,但是,有一半的條文在立法
院審議時完全不知未來規範的實質內容,事實上已違反國民主權的基本原理。換
言之,這些未來授權的內容既未經討論,也將形同立法機關自廢武功,此種空白
授權的立法模式,不但是架空立法權,也使政策充滿不確定性,執行期程也必然
遙遙無期,難以凝聚社會共識及落實執行。
二、得進駐自經區的產業未明訂於條例,法案空洞化不符合責任政治基本要求
得進駐自經區的產業未明定於條例中,在草案中只有第一類、第二類的種類區分,
不但欠缺上位的國家產業政策來引導發展,也無法讓地方政府明瞭允許進駐廠商
的正確資訊,如何搭配地方建設的發展?讓法案空洞化,不符合責任政治的基本
要求。行政院迄今並未清楚告知,第一階段確定推動產業為何?欲吸引何種產業
類型的臺商「製造業」鮭魚返鄉?所謂「農業加值」、「智慧物流」、「國際健
康」、「教育創新」及「金融服務」在第一階段的6港1空1園區究竟如何規劃配
置?所謂「高附加價值服務業」其內涵究竟為何?為避免各示範區內涵重複、效
益打折,建請行政院應明確指明各示範區的產業重點,並明定於條例草案中。
三、自由貿易港和示範區分屬兩個主管機關,疊床架屋權責難分
具備自由貿易港身分的6港1空皆已納入第一階段的自由經濟示範區,然而自貿港
的主管機關是交通部,自經區的主管機關則是經濟部,在同一實體區內的廠商,
如何受規範,恐怕會造成二個主管機 互推皮球或疊床架屋權責難以區分的尷尬
場面,讓進駐廠商無所適從。
四、草案規定管理機關所例權責事項包山包海 形同「小行政院」 權責過大
依條例草案規定,示範區內將設管理機關,經查其所列的權責事項,根本包山包
海,幾乎是一個小行政院,權限會不會過大?也造成區內區外同一事件的不同管
理機制?而目前自貿港園區也有管理機關,功能是否重疊?有無重複設置之必要?
五、草案內示範區有「實體特區」、前店後廠的「虛擬區」及指定試點,區內外
適用不同法規,違反行政法相同事項應為相同待遇之原則
綜觀各國自由經濟特區之成功案例,皆為實體特區,如新加坡、中國大陸等;惟
依條例草案規定,自經示範區除了實體特區,還有「前店後廠」的「虛擬區」及
「指定試點」。位於區外的自經虛擬區廠商與非自經區的廠商適用不同的法規,違
反行政法上相同事項應為相同待遇之原則,如因此形成「區內」、「區外」適用
的法規不同,要如何有效區隔?管理機關要如何有追蹤、管控?若課以地方政府
必須擔負相關權責,恐將力有未逮。
六、新設自經示範區的申設程序,可豁免國土政策許多重要法規,將使國土規劃
與保育功能盪然無存
新設自經示範區的申設程序,將可豁免許多國土政策的重要法規的適用,或排除
或簡化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環保、農業發展條例、森林法、野保法、大學法等
之規定,將會使國土規劃與保育功能蕩然無存,對國家整體發展一定會產生不利
影響。
七、草案設定自經區條例施行期間為10年,期滿落日後,未清楚交待未來如何轉
型或將歸零
條例草案第73條規定,自經示範區條例施行期間為10年,期滿後即落日,屆時已
成立並運作的示範區要如何轉型?抑或將會歸零?10年期間如何讓臺灣經濟達成真
正的國際化及自由化?都應清楚交待。
八、示範區內開設申請形同「普設」,將使資源分散
示範區條例開放申設,甚至可以徵地新設,將造成全國處處皆為示範區,偏離「
示範」的功能與意義。依韓國經驗,自由經濟特區數量過多勢必導致分散資源、
彼此競爭,因此應回歸「示範」功能,不宜普設。
九、農業加值應以扶植臺灣農業優先,不宜開放中國農產品入區做加工原料
示範區內產業中,農業加值部分本應以拓展本國農產品之推廣應用,扶植臺灣農
業為優先;若開放中國大陸農產品入區內作為加工原料,勢必將挾其價格優勢,
造成臺灣農產品角色遭替代,應嚴肅思考
十、自經區內「國際健康」的「前店後廠」設計,是否磁吸醫療人才與資源,使
內、外、婦、兒、急診「五大皆空」,影響國人就醫權利
衛生福利部已於99年核定「臺灣醫療服務國際化行動計畫」,開放投資國際醫療
園區,但因需至少6公頃的土地取得困難,且醫療機構須與異業結盟,目前並無任
何園區設立;另目前於機場設置的「國際醫療服務中心」,以「前店後廠」的模
式推動國際觀光醫療,經觀察目前亦無實際成效。未來自經區「國際健康」若以
「前店後廠」的設計,示範區的病人可後送至區外之醫療機構,是否將排擠病床量、
加重醫療資源分配不均、造成醫療之階層化?若於示範區設置醫療機構,是否將
磁吸醫療人才與資源,使內、外、婦、兒、急診「五大皆空」和護理人員不足的
問題都更加惡化,影響國人就醫權利?
賴市長指出,自由化與國際化是臺灣經濟的出路,也是多數國人皆支持的政策方
向與共識。臺灣從50、60年代加工出口區、工業區、科學園區到2003年的自由貿
易港區,都是朝更高競爭力及自由化、國際化目標前進,是不爭的事實。
自由經濟示範區的產生應是就既有制度加以改良,期更具效益性、前瞻性,也有
助於臺灣與世界重要經濟體的區域整合,故其制度設計應該以臺灣為主體,佈局
全球,與國際接軌。但目前立法院審查的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存在許
多法制上的缺失與政策面的不明確,或空白模糊事項,故臺南市政府建議行政院
應將政策內涵與作法清楚交待,並將法案中授權內容目前規劃情形一併提出納入
法案中,避免突襲性策略,讓地方政府無所適從,也無從判斷對地方發展的優劣,
朝野立委則請妥適審查,臺南市政府認為要落實責任政治,必須制定一套確實可
以執行,且能夠將臺灣的經濟動能向上提升的法律,讓自由經濟示範區發揮其效
益。
地方政府爭取自經示範區的設置,也並不代表必須完全照單全收目前草案中所有
的不當設計。國民黨應立即停止此一荒謬離譜、破壞民主的行徑。自由化與國際
化是臺灣經濟的出路,也是高度社會共識的議題。由於國外已有許多成功與失敗
的案例可供參考,臺灣建置自由經濟示範區當然應參考成功的案例,避開失敗的
原因,讓立法院有審查的空間,對於目前空白立法的部分,也應該先拿出來討論,
不能像服貿協議一樣,成為人民眼中的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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